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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水沟吞噬幼童生命 家长状告村委会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1-08 08:11:44

  本报讯(记者 诸新民 通讯员 祝文权)2岁幼童在房屋附近的水沟边玩耍,不幸跌入沟中溺水身亡。孩子父母悲痛之余将水沟的管理方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元。日前,余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请。

  幼童坠落水沟身亡

  原告彭先生夫妇来自云南,暂住在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村,其出租房紧挨一条水沟。

  去年5月23日中午,彭先生的妻子外出上班了,把刚满2周岁的儿子交给彭先生照看。彭先生做家务时,儿子独自跑了出去。约10分钟后,彭先生才察觉儿子不见了,急忙四处寻找,但始终不见孩子踪影。

  彭先生怀疑儿子掉进水沟了,当即找人打捞。因为当时下过雨,水沟涨满了,打捞一直没有结果。直到3天后,彭先生才在距离他家数百米远的水沟里发现孩子尸体。

  彭先生说,夺走他孩子生命的水沟,就在村里的马路边,1米多深、4米多宽,两旁用石头修砌过,但岸边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向村委会索赔22万

  彭先生悲痛之余,认为水沟经过修砌,且靠近路边,却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村委会作为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其儿子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经过多次与当地村委会交涉,都没有结果。去年8月,他和妻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合计220044.50元。

  庭审答辩时,被告谭家岭村委会对原告之子掉入村中水沟被淹死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情。

  但被告指出,死者只有2周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父母应对其妥善监管,小孩溺死是两原告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所致。

  同时被告指出,该水沟是历史自然形成的,平时仅用于排水和洗涤,作为孩子监护人应当知道其对小孩有一定的危险性。且被告作为管理方,在水渠改造时已设置了一定的构建物(如砌了石埠等),尽到一般人的管理义务,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识停留在空白阶段。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知在其租房不远处有水渠,对年仅2周岁的小孩有一定危险性,却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对此有直接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其在水沟的开发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水沟系历史形成的,村委会考虑到实际状况,即深、宽及危险性等因素,设置了一定的构建物,已尽到一般人的管理义务。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这样历史形成的自然物,作为村委会也仅限于一般人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无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