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原来是我市某区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公开招考他到了市级一家新的事业单位工作。他没想到到新单位后还要约定试用期,他对此不服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小田的理由是,他原在区事业单位工作,签过聘用合同,并约定过3个月的试用期。他现在到了新的事业单位,这个试用期仍为有效。
人事仲裁机构认为,小田提出的试用期不能重复约定,是误解了聘用制政策的规定。国家人事部发的〔2003〕61号文件规定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这里的“一次”是指职工与事业单位续签聘用合同时,单位不能再对原职工约定试用期,即使职工被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但小田通过招考进了一家新单位,约定试用期是应该的。最后,小田接受了仲裁机构的意见。
信箱回复:
林先生问:我取得了高级职称证书,一直放在单位人事科。现在我想去其他单位,但是证书却被扣住了,请问,单位能扣我的证书吗?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回答:根据聘用制政策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职工时,不能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能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因此,单位不能扣留你的职称证书。
(记者 蔡铁锋 通讯员 杨益方 郑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