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月9日电(记者詹奕嘉)9日上午,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董正青等3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2006年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被告人董德伟和赵书亚,董德伟和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分别获利人民币5000多万元和101.73万元。
天河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08年7月18日、8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在判决时说,法院查明,2006年董正青向董德伟和赵书亚泄露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董德伟和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分别获利人民币22846712.42元和约100万元。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董德伟、赵书亚伙同他人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董德伟还指使多人迅速提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全部资金。
法院认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法院还认为,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结束后,董正青等3位被告人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将选择上诉。赵书亚的辩护律师刘海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法院没有把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泄露内幕消息的载体上,法院认为有关泄露内幕信息的电话记录只是辅助证据,而这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规,电话记录应该是核心证据,因此他们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