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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烟花爆竹春节继续“有限开禁”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1-19 08:11:57

  本报讯(记者崔小明 通讯员蔡浩波 孙波)昨天,笔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今年春节我市继续在部分限放区内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开禁”。不过,民警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注意安全燃放,文明燃放,以免伤到自己,影响别人。燃放时间:1月23日至2月10日。

  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海曙、江东限放区和江北、鄞州部分限放区今年春节继续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燃放时间为2009年1月23日至2月10日(即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其他各县(市)区的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按照当地的规定。

  这些地方禁止燃放

  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列入长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请广大市民注意公安机关在这些禁放点设置的烟花爆竹禁放警示标志。

  燃放A级烟花爆竹需专业人士

  据我市公安、卫生等部门统计,2008年春节期间,我市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的人数有248人次,其中87%系燃放操作不当所致。为此,民警提醒市民注意安全燃放。据民警介绍,根据火药用量及所构成的危险性,烟花爆竹可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产品(发射筒内径大于或等于68mm的组合烟花)禁止市民自己燃放,如必须燃放,需请专业人士。如需燃放发射筒内径大于或等于102mm的礼花弹或组合烟花时,必须报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此外,摔炮、拉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高的烟花爆竹,也请市民不要燃放。

  遇无证贩卖烟花爆竹请立即举报

  市民如发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无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没有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可立即拨打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设的举报电话:海曙区87258860、江东区87334317、江北区56191919、鄞州区87416110。

  市民如发现烟花爆竹燃放者危及到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有其他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时,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或拨打警方专设举报电话:海曙区81987110,江东区87711110,江北区87679370,鄞州区88155093。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