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9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债券交易。
根据通知,在试点期间,商业银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品种交易。
在取得试点经验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范围,以及扩大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从事相关债券业务的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必须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等资料。
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相应的业务规则,向相关商业银行提供债券专用席位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并为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活动提供安全和便利的业务环境。
这位负责人介绍,为了更好的推动上市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建立联席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