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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消费警示:年关消费勿忘财物安全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1-20 07:51:24

  本报讯(记者张燕 通讯员葛荣国)春节临近,到超市购物、去饭店就餐、驾车出游的消费者日益增多,随着消费高峰的到来,一些不法分子偷盗猖獗,趁消费者、经营者疏于防范之时,窃取财物。对此,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年关消费勿忘财物安全。

  近段时间,市消保委经常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在商场购物时手机被偷,在饭店吃饭时手提包被拎,在宾馆住宿时,房间内或车辆上物品被窃,要求经营者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将物品的保管权转移给经营者,经营者往往不肯赔偿。为此,市消保委在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不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要加强防范意识。

  首先,消费者在购物时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能随身携带的物品尽可能交经营者保管。如住宿时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辆或房间内,购物时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自动寄存柜内。

  其次,要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不要随意放置。消费者不要将钱包、手机随意放置在外衣口袋;购物时不要将提包放在购物篮内或手推车上,就餐时不要将包挂在椅背上,防止小偷“顺手牵羊”。

  再次,消费者不要轻易暴露随带财物,不要贪便宜去扎堆消费。过多地暴露财物会引起小偷的注意,人多拥挤的地方往往也是小偷最多的地方,因此在促销处、付款处消费者要格外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最后,市消保委要求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增加工作人员来维护消费秩序,改善硬件设施,安装保安设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意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