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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代妹出嫁 27年后欲离婚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1-20 08:16:36

  如今结婚证上还是妹妹的名字,法官称需按事实婚姻处理

  昨天上午8点48分,挂了电话,46岁的春香(化名)走进法庭,办了她人生中的一件大事。27年前,她代妹出嫁,嫁给了一个自己不喜欢的男人,婚姻如同一出肥皂剧。在乏味的婚姻里熬了几十年,如今她终于鼓起勇气提出离婚。然而,当她走进法庭才发现,手里的结婚证对她而言,犹如一张白纸。

  妹妹悔婚 姐姐代嫁

  春香的父母都是江苏人,在她很小的时候离了婚。春香的母亲随后嫁到奉化,她随母亲生活了6年。8岁时,她从奉化回到了生父身边,生父含辛茹苦把她和妹妹抚养成人,还供春香读书到初中。

  1981年,春香19岁,妹妹18岁。那一年,春香的妹妹和父亲吵了一架,赌气跑出来,到奉化投奔母亲。

  春香说,妹妹到奉化1个月后,母亲劝她找个人家,妹妹一开始同意了,母亲就做主给她说了一门亲事,收下了对方的200元聘金。1981年农历九月廿六,母亲给父亲写信,说妹妹的终身大事已经安排好了,让他过来吃酒,于是父亲带着她赶到奉化。

  “结婚前一天,妹妹回到父亲住的旅社,突然提出自己不想嫁了。父亲很吃惊,先让妹妹在旅社安顿下来,不久母亲也找过来了。”春香说,当天妹妹提出不嫁后,男方提出要母亲返还200元聘金,但这些钱已经被母亲打灶台用了。母亲还不出钱来,只好到旅社逼妹妹出嫁。“母亲在旅社又哭又闹,说如果妹妹不出嫁,她没法活下去了,准备去跳河。我和母亲生活了6年,不忍心看到她寻死觅活,心一软,就答应了代妹妹出嫁”。

  “我后悔了几十年”

  春香说,1981年农历十月初二,她接过了男方给妹妹买的几件衣服和一块手表,违心地和一个自己从没见过面的人结了婚。结婚之前,母亲怕她也和妹妹一样反悔,还告诉她,男方是镇上数一数二的人家,嫁过去绝吃不了苦。但她嫁过去后,才发现丈夫家也很穷,只有一幢老房子,为了结婚还欠了2000多元债。

  春香说,婚后,她和丈夫一起养海带,花了4年才还清这2000多元债务。在这期间,妹妹回江苏成了家,过得还行。后来养海带不赚钱了,她又跟着丈夫一起种田。这些年,她和丈夫生了一个女儿一个儿子,由于家庭条件不好,女儿14岁时就外出打工,挣钱贴补家用。几年前,她母亲去世。

  春香受过初中教育,而她丈夫只读了4年书,“几十年了,我们始终说不到一块去,他每天回家就是吃饭睡觉,生活这么艰难还要出去搓麻将,这日子没法过了。”春香说,这几十年来,她没有哪一天不为“上错花轿”而后悔,但又迫于压力,不敢离婚。

  结婚证没有约束力

  2007年,看着女儿成了家,儿子也长大了,43岁的春香突然觉得人生不该这么完了,她应该还来得及为自己打算。

  同年4月,春香提出离婚,但丈夫不同意。春香说,她提出离婚后,从没有讲过软话的丈夫答应她,以后不会再搓麻将,亲戚朋友、办案法官也劝她,两个人一起走过这么多年不容易,她心一软,撤回了起诉。

  “他并没有遵守诺言。”春香说,撤回起诉不久,丈夫又回到了麻将桌前。去年,她从家里搬了出去,一个人在外租房子。

  去年年底,春香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她丈夫依然不同意。法院审查了他们的结婚证,发现结婚证上登记的名字竟然不是春香和她丈夫的,而是她妹妹和她丈夫的。为了此事,法官专门到民政部门调查过,原来春香当初代妹出嫁时,春香妹妹和其丈夫的结婚证已经办出来了,春香和丈夫办了酒席,却没有再去办离婚和结婚手续,“这意味着,这张结婚证对春香并没有约束力,她和她丈夫属于事实婚姻。”法官说。

  昨天开庭,春香的丈夫没有出庭。法官说,庭前他和春香的丈夫接触过,这个老实巴交的男人对结婚的经过和春香所述基本一致,只是言语中老是怀疑妻子离婚是因为红杏出墙。昨天,春香只求离婚,未提任何财产要求,奉化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闭庭后,记者问春香,她离婚的事情,子女是否支持,春香沉思片刻说道:“希望他们以后能理解。”

  ■延伸阅读

  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否被认可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事实婚姻既获法律认可,即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应当同等对待。

  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