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经济
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 不会造成房价波动
稿源: 中国证券报  | 2009-01-20 07:54:34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也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课税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房产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财税专家表示,由于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也不会造成房价的波动。

  据介绍,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并对一些房产规定免税,包括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财政部还明确,对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新购置的应税房产,属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税种“内外有别”终结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该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一直实行着一些单独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的税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制结构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税收环境已很不适应。为统一内外税制,2007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废止了对外资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是在房产的保有环节还按内资与外资分别征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两个税种并存时,由于税收政策的差异,使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房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不尽一致。比较来看,内资企业或个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用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对于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外资企业或个人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用房产房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于出租房产,则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8%。从计税依据上看,外资企业房产税的税负明显高于内资企业房产税的税负。此外,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也存在内外资房产税政策混用,执法依据不统一等问题。

  财政部专家表示,取消城市房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性原则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也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编辑: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