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宁波车险“互碰自赔”政策或作微调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1-22 12:21:33

  本报讯 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即只要购买了交强险的事故各方均有责任,且车辆损失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两车或多车互碰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可按照“互碰自赔”机制进行赔付。

  记者昨日从市保险行业协会获知,“互碰自赔”早在去年8月1日我市成立轻微物损理赔中心时就已在我市实行。实行“互碰自赔”后,由于服务中心提供车辆定损、事故定责、保险理赔等物损交通事故的“一站式”服务后,不仅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节约了时间,还节约了相关单位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成本。

  但是,当时实施的《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规定,2000元以内的轻微物损,事故双方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理赔,据此,事故无责方在其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就意味着该车已出险理赔过,电脑会自动记录。而去年下半年来,各保险公司改变了以往不论有无出险理赔,车主都打7折的一刀切做法,将车辆保险费用的浮动与历年赔款记录、有无交通违章等因素联系起来。这样一来,交通事故中的无责一方因有理赔记录不得不为此承担多余的保险费用,这一规定让车主十分困惑。

  而这一困扰诸多车主的问题将有望改变,记者昨天从市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正是考虑到车主对“互碰赔付”后保险费用增加的意见,2月1日全国实行“互碰自赔”后,我市将着手对这一政策进行微调,“调整的原则肯定是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角度出发,但是调整时间肯定要到农历春节过后。”有关人士告诉晚报记者。

  需要提醒车主的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 有9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车主仍报警处理。

  它们分别是: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当事一方肇事逃逸的。(记者 徐文燕)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