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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束对内外资分设税种历史
稿源: 新华网  | 2009-01-23 19:48:29

  记者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这标志着中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也彻底结束了中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据介绍,《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而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一直实行着一些单独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的税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制结构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税收环境已很不适应。

  为统一内外税制,2007年和2008年,中国分别废止了对外资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是在房产的保有环节还按内资与外资分别征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今年起,中国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从而彻底结束了中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为便于大家理解内外资企业、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相关政策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