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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造型成节日促销宠儿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1-25 13:39:22

  农历牛年即将到来,大街小巷充满着浓浓的“牛”年味。许多商场的宣传口号、商品图标上都与“牛”沾上了边,给新年增添了不少喜气。然而由于商家的忽视,2008残奥会吉祥物“福牛乐乐”(或其近似形象)在未经授权许可情况下也成为商家促销的手段,日前,海曙工商部门对此发出了提醒。

  生肖牛成“大红牛”

  商家趁势做足“牛”的文章,一时间生肖牛成为“大红牛”。在新华联商厦、城隍庙商城等,商家在门口打出了大幅“牛气”海报;一家眼镜公司将大金牛图标摆上了广告栏;本地一家银行用“2009”塑造出“牛”的造型,还打出“牛气冲天”的口号。

  不仅商家喜欢“牛”,很多商品也傍着“牛”的形象希望销量“牛”一些,如某进口品牌手机打出买手机赠牛形玩具的宣传。另外,我市许多超市都在销售红色镶金边的牛形布偶,因其价格适中,成为节日里不少主妇扮靓居室的首选饰物。

  缺乏常识可能造成侵权

  营造节日喜气确是好事,但部分商家却因缺乏常识涉嫌侵害了他人的权益。日前,海曙工商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我市某知名奶制品品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促销红色“福”字贴上印有北京残奥会吉祥物“福牛乐乐”的形象。随后,工商人员又在东门口某知名商场家庭馆的赠券上发现了“福牛乐乐”的近似形象,与福牛乐乐相比,该形象仅删除了“福牛乐乐”肚子上北京残奥会标志。

  大多数商家对于北京奥运会中的吉祥物福娃不能侵权的事项了解甚多,但往往会忽略北京残奥会的吉祥物福牛乐乐的产权保护。事实上,根据《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知识产权公告》第五条:未经奥组委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也就是说,未经许可,商家在促销过程中不得将“福牛乐乐”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也不得将其用于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因此,上述两家使用“福牛乐乐”或其近似形象的企业,可能已造成了侵权。

  广告承制和发布单位应慎防侵权

  工商部门对商家调查后获悉,商家在宣传口号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福牛乐乐”,都是出于该形象很可爱、图个喜气考虑,本意上并未想要“傍”残奥会的名气。只是,由于缺乏法律常识而忽略了可能侵权的事实。

  工商部门表示,商家用“牛”来做宣传,不能因此侵害他人利益。为此,提醒广大商家和商品生产者谨慎使用“牛”形宣传图像的同时,尤其还要提醒广告承制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开展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信息等服务。如有企业在不经意间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使用了“福牛乐乐”图像,应立即停止使用。

【编辑:朱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