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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美元以下国外贷款审批权“下放”到省级
稿源: 中华工商时报  | 2009-02-02 07:37:55

  千万美元以下国外贷款审批权“下放”

  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项目

  记者近日获悉,遵照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改革精神,从今年起,审批国外政府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将由国家发改委下放委托给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务院修改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其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出了修改,其中第12项的项目名称熏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家发改委对此专门出台细则。根据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的通知,委托地方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

  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项目履行各项前置手续的合规性、完备性,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贷款资金用途、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复。通知还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需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备案。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文件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级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