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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年内有机会零税负转让普通住房
稿源: 新华网  | 2009-02-02 16:54:52

  新华网广州2月2日专电(记者黄玫)记者从广州税务部门了解到,目前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涉及的多个税种有不同程度的优惠,且符合条件的有机会实现零税负转让。

  广州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针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2009年内,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据了解,个人转让房产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对于普通住房转让在个人所得税上早有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随同营业税征免的。

  对照以上条件,2009年广州市民以下两种普通住房转让行为,税负为零:一是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普通住房的;二是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

  广州地税局提醒市民,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提供税务机关有关资料。

 

【编辑: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