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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劳动者撑起维权保护伞
稿源: 余姚日报  | 2009-02-03 14:08:18

  2008年,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国际金融危机开始影响实体经济的头一年。在上述两大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出现了新变化,除了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涉案人数大量增多外,提起仲裁案件的案由也发生新变化,由以往的工伤补偿争议占大头,转变为由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引发的争议大幅上升,同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也大量增加。

  企业不缴养老金 强制补缴

  卢某是兰江街道磨刀桥村人,1993年她进入我市某空调设备厂,担任装配工。在该厂工作了15年之久,厂方竟从未与她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金。从2000年5月起,卢某自行办理了养老保险。2009年1月,当得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后,她向市劳动仲裁院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厂方为她补缴养老金。

  经市劳动仲裁院审理,近日,卢某与其所在的空调设备厂达成调解协议,由厂方为卢某补缴1995年1月至2000年4月的养老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在市有关部门的广泛宣传下,全社会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得到极大增强,一些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保的做法受到质疑,权益受损的职工纷纷向企业提出补缴要求,在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导致这类案件大幅增多。

  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

  职工得到双倍工资和赔偿

  2007年1月,贵州省赫章县的郑某进入我市A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3月,郑某转至B电器公司工作,由于B公司法定代表人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郑到B公司后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郑的月工资为4500元。到2008年7月底,B公司要郑某离职,被郑拒绝。随即,郑某以B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提前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市劳动仲裁院经审理于1月21日作出裁决:由B公司支付郑某2008年2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合计25758.6元,外加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而劳动合同法则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予以明确,并增加了赔偿金条款。上述案例中,B公司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起算的,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赔偿金则是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的。

  企业经营困难 群体性争议增多

  陈某等46人均在宁波某客车厂工作,但从2008年10月起,厂方就未支付他们工资。2009年1月,陈某等人向市劳动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31.2568万元。市劳动仲裁院受理后,作出了裁决,由该客车厂向陈某等46人支付被拖欠的31.2568万元工资。

  从去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市一些企业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出现停工、半停工甚至破产倒闭现象,引发群体性欠薪案件激增。据市劳动仲裁院统计,该院全年共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75起,比上年上升226%,涉及职工1046人。(毛益中 毛桂平)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