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于广学)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了判决。令人关注的是,这起案件解决的是劳动者的待遇问题。根据法院的判决,劳动者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肇事者已经予以赔偿后,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工伤认定并享受有关的经济补偿。
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为镇海区一家印刷企业,被告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007年7月的一天,在镇海区一家印刷企业从事机器检修的湖北籍职工向某,受公司主管领导指派外出购买配件。向某刚出公司大门不远,即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向某因此严重受伤。此后,交警部门调查确认了事故的责任,肇事方赔偿了向某的相关损失。但向某认为,自己是受企业指派外出采购配件途中遭遇车祸的,毫无疑问属于工伤,理应享受国家所规定的有关工伤待遇。但企业认为,向某既然已经获得了赔偿,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意向某提出的要求。向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要求认定其为工伤的申请,劳动部门认为向某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作出裁决,认定其为工伤。但向某所在的公司却对这个裁决不服,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向某的工伤认定。
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与其是否获得赔偿无关。在本起案件中,向某是在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向某虽然已经获得肇事者的赔偿,但其所遭受损失的差额部分,仍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补偿,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向某为工伤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