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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兄弟给鄞州工商打感谢电话
稿源: 人民网  | 2009-02-05 09:39:09

  “真的非常感谢你们,让我能够及时赶回家过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鄞州工商分局就接到来自四川的外来务工兄弟小胡的电话。这是究竟怎么回事呢?还得从2008年的最后一个晚上说起。

  2008年12月31日傍晚,来宁波打工多年的四川小伙子小胡开车路过鄞州区横街镇时,车子突然抛锚,水箱大量漏水。小胡赶忙请附近正准备关门打烊的一家修理店为自己的爱车检查修理。经检查,修理店判定是散热水管破裂导致水箱漏水,需要立即更换。由于没有这款车型的散热水管配件,修理店只是采取了简单的临时性堵漏措施(当晚其住所附近的修理厂均已关门)。次日上午,当小胡再次开车寻找修理厂时,途中汽车再次抛锚。事后经检查,系发动机在水箱漏水后长时间超高温工作,因散热不良导致严重损坏,修理费用高达近九千元。由于票源紧张没能买到节前回家的车票,原本准备坐火车或长途汽车回老家过年的小胡已经改变计划,准备今年一月初忙完工作后带着爱人和老乡一起,开着自己买的这辆二手小轿车回老家。现在爱车坏了就无法按期自驾回老家了,加上巨额的修理费用,这下可把小胡急坏了。在与修理店交涉无果后,小胡想到了向鄞州工商分局12315中心求助。

  鄞州工商分局集士港工商所和消保分会接报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展开调查。经调查,工商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修理店在自身条件受限,无法修缮故障的情况下,应切实履行上述义务,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其所提供的临时性服务措施可能存在的危害,并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该车,立即更换配件,防止损害的发生。修理店未能较好地履行该告知说明义务,是导致消费者小胡的汽车最终发生严重损坏的重要原因。消费者在汽车发生故障无法修缮的情况下,未及时就近做彻底修理而继续长距离驾驶该车,也是导致损坏发生的原因之一。考虑到春运期间车票非常紧张,消费者小胡准备自驾回老家过年的实际情况,集士港工商所和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最终修理店同意承担百分之六十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消费者小胡挽回了五千余元的经济损失,使得消费者能及时开着修好的汽车,高高兴兴地回老家过年。于是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陈超 蔡正元)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