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房伟 郭文婷)两年前,家住江北的金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经过刷卡消费和提取现金,共欠银行近3000元。由于金某一直没有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1万余元。近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刷卡后“人间蒸发”
金某今年35岁,宁波人,原本家住江北区草马二村。2006年7月17日,中信银行审核了相关资料,向他发放了一张信用卡。
银行对账单显示,2006年9月10日,金某持信用卡在ATM机上提取现金两次,分别为100元和500元。同年10月2日至3日,他又先后三次刷卡消费2330元。此后,银行多次寄发催款通知,但金某一直没有偿还欠款。
2008年8月19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金某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信银行诉称,截至2008年6月11日,被告金某已欠其本金2930元、滞纳金4894.8元、利息1524.63元、超限费2237.2元、提现费60元,合计11646.63元。
法院调查发现,金某的房产已被出售,虽户籍仍在原地,但已失去了联系。法院经公告传唤后,金某依然没有任何回应,最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雪球”如何滚大的
金某只透支了2930元,为何两年之后就变成1万多元?近日在法庭上,中信银行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证明其欠款计算的正当性:
《领用合约》第三条第3款规定:“乙方(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须支付按每笔提现金额百分之三(3%)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为30元人民币或30元港币或3美元,按交易的币种收取。提现交易如使用信用额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0.5%。)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原告)按月计收复利。”
这就是说,金某当初提现600元,手续费就花费了60元,利息按日收取,还要收取复利。
第三条第6款规定:“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按年利率5%逐日计收的超限费。”
根据这一条,金某又欠下了2237.2元超限费。
第四条第4款规定:“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0.5%。)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1元人民币或1元港币或1美元。”
万分之五的利息看起来不高,但这是按日计算的,2年来,总利息也很可观了。
第5款规定:“乙方如未于到期日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5%)支付滞纳金,最低收费为30元人民币或30元港币或3美元。”
金某未按时还款,除了支付利息,还要缴纳一大笔滞纳金,这一笔欠款就达4894.8元。
法院支持银行诉求
经审查,法院认为,中信银行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其主张予以支持。
最后,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金某作出了缺席判决,判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支付透支信用卡产生的欠款合计1164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