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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2月21日起有新变化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2-10 07:50:51

  本报讯(记者 张贻富 实习生 邵剑勇 通讯员 宋惕安 陆明光)记者昨天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从2月21日起,我市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规定开始实施,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同时废止。与老规定相比,新规定有4个方面的变化(见下表)。

  根据新规定,小事故鼓励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以不妨碍交通为原则,先撤离后协商,对应撤未撤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的要罚款200元;

  新规定改变了过去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不能移动现场的传统做法,规定只要是非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财损交通事故,允许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固定相关证据的前提下自行移动车辆;

  新规定对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列举的事故情形进行了简化,由原来列举的34种事故情形缩小到现在的6种,便于民警和事故当事人的理解和确认;此外,还明确了“互碰自赔”的处理规定。

  新老规定对照表略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