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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起在限放区燃放烟花属违法行为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2-10 07:50:49

  本报讯(记者崔小明 通讯员蔡浩波)今天是春节期间市政府规定的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的最后一天,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在今日之前将手中的烟花爆竹全部燃放或销毁。从明日起,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据了解,市政府于今年1月23日至2月10日期间,在海曙、江东限放区和江北、鄞州部分限放区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开禁”。今天是“有限开禁”的最后一天,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最好将家里的烟花爆竹全部燃放或销毁,自明日起,海曙、江东限放区和江北、鄞州部分限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介绍,在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在禁放地点及周边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中,对未经许可擅自燃放发射筒内径大于等于102mm的礼花弹或组合烟花的单位,公安部门将根据《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燃放者或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又讯(记者王 岚)昨天,市安委会召开会议,通报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与燃放情况。

  通报指出,我市自1月23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至今,全市烟花爆竹销售与燃放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经初步调查,1月23日至2月8日,全市烟花爆竹销售量与去年相比有明显下降,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销售量同比下降约30%。全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也有所下降,其间共发生29起火灾事故,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7起,同比下降10%。值得庆幸的是,我市未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全市由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仍有发生,但未发生重伤以上病例。至2月8日,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各大医院收诊的相关病例共32起,伤员大都为轻、中度头面部、眼部和手部灼伤。

  市安委会提醒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各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单位:双方务必按年前签订的协议,按期停止销售,并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存放问题作妥善处理。2月11日起,各有关部门将加强监管,督促剩余烟花爆竹安全回收。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