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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现场处置方式要先撤离后协商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2-10 07:50:49

  本报讯(记者崔小明 通讯员宋惕安 陆明光)昨天,笔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新修订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于2月21日起实施,《通告》中关于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对当事人和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方式的要求也有所变化,要求小事故现场处置以不妨碍道路交通为原则。

  据介绍,《通告》第三条强调了小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先撤离后协商的现场处置方式,如果有人应该撤离而没有撤离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通告》第五条规定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只要是非严重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允许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并保留相关证据的前提下自行移动车辆。此举改变了过去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不能移动现场的传统做法。《通告》第六条新增“仅造成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处理”。《通告》第八条对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列举的事故情形进行了简化,由原来列举的34种事故情形缩小到现在的6种,便于民警和事故当事人的理解和确认。此外,第八条规定的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由原来的单纯强调路权原则改变为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并重,更能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立法本意,有利于民警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更多适用于“互碰自赔”的处理规定。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