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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条措施助金融危机下妥善处理各类案件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2-13 08:02:20

  本报讯(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陈海滨 舒沁)在金融风暴下打官司,企业最怕什么?查封财产,冻结账户!

  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开展服务大局年活动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十二条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以各种灵活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危机下发生的各类诉讼案件,力图把危机对宁波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

  以下为22条措施主要内容:

  资金链断裂案件这么受理 金融危机下,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诉讼,往往债权人众多、事发多地,这种情况下可能多个法院有管辖权。对于此类案件,市中院将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将部分对地方经济影响大、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处理的系列案件,指定由案件所涉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

  涉企纠纷调解在先 在各类涉企纠纷中,对于涉案企业,加大调解、和解力度。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途径化解矛盾,缓解企业生存压力。对申请破产、请求企业解散的案件,慎重把握相关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有发展前景企业生存。

  财产保全尽量维持企业“造血”功能 危机下,企业最怕的就是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2条规定,财产保全遵循以下原则: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与经营;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防止因保全方式不当引发恐慌性诉讼;在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银行账户、原材料、半成品的冻结,尽量维持企业的造血功能,避免出现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对企业已停产或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的突发性、群体性劳资纠纷,则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全面保全,防止财产被哄抢或被转移;对原告一方为困难企业的,加大对被告财产保全的力度。

  执行中多用“活查封” “活查封”通俗点说,就是既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不允许企业转移财产。比如生产设备和厂房查封后,仍然允许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但限制经营者对这些财产转让、转移或抵押。

  针对企业不同状况,法院将采取不同措施:对于有发展前景的暂时困难的被执行企业,积极支持和促成企业重组重整,加强执行和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尝试实行债权入股、分期执行、资产抵债等方式,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对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企业财产的,尽可能采取“活查封”方式,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必要损失;对于困难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构建快速执行“绿色通道”,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失业型犯罪宽严相济 22条规定,由失业引发的盗窃、“两抢”、诈骗等侵财型犯罪,情节恶劣的,从严惩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积极运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加强教育和挽救,减少社会对抗。同时,法院将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对涉嫌经济犯罪后抽资出逃的企业人员,也要从严从快打击处理。

  劳资纠纷促成谅解 全力保护劳动者权益,畅通务工人员诉讼“绿色通道”,但同时也尽力引导劳企双方达成谅解,共渡经济难关。比如,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通过引导达成分期支付工资协议、部分劳动报酬入股等形式,缓解劳动者和企业的燃眉之急。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