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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2-16 07:56:07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今年5月1日起,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重大调整,涉及9项内容,其中8项为对原有政策的调整,1项为新增政策。这次调整新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市区统筹范围(包括市本级及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据了解,这次新政策的调整减轻了部分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普遍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新政策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职工医疗综合减负的费用从2008医保年度(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开始起计。

  对原有政策实施调整的八项措施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原有政策规定,只有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才可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均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两类人员的缴费额差距较大。

  为减轻这部分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新年度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也统一调整为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200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调整后这部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减少了117.1元。

  附表格:

  政策范围 调整前 调整后

  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失业人员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及各类失业人员均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每月缴费额度(以2008年度为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175.9元,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失业人员293元。 灵活就业人员及各类失业人员均为175.9元

  ■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从5%下调至3%

  参保人员门诊、住院、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以及在购药时使用的乙类药品,其中原个人先自付比例为5%的,政策调整后下调至3%,个别药品原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或30%,暂时不作调整。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时使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老年性疾病的部分乙类治疗性西药,个人先自付比例由3%下调至1%,具体药品品种共有61种,可查询市劳动保障网站《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劳社医〔2005〕136号)一文附件。

  个人负担变化 调整前 调整后

  乙类药自付比例(除个别药品外) 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61种药为3%) 3%(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61种药为1%)

  ■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减少10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后,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标准(职工医保制度中俗称“自负段”),这次在去年5月下调100元到500元不等的基础上,对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均再次下调100元。

  调整后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为:45周岁以下从1000元降低到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从700元降低到600元,退休人员从400元降低到300元,即每类群体年度自负段均减少100元。

  案例解读:

  (一)退休人员张大妈患高血压,长期在家门口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配药,2009年度(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的门诊医疗费4000元(其中3000元为乙类药,属于慢性病61种药范围,其它为甲类药和甲类项目),个人账户今年有1350元。

  政策没调整前,张大妈一年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为662.8元,个人负担比为16.6%,计算方法:门诊自负段400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90元+(4000-1350-400-90)×自负段超出后社区医院门诊就医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662.8元。

  政策调整后,张大妈一年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为515.6元,降低了147.2元,个人负担比为12.9%,计算方法:门诊自负段300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30元+(4000-1350-300-30)×自负段超出后社区医院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515.6元。

  ■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参保人员在住院就医时,住院起付标准(职工医保制度中俗称“起付线”)每类医疗机构均降低100元,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从400元降低到300元,三级医疗机构从1000元降低到900元,其他医疗机构从700元降低到600元。

  案例解读:

  (二)张大妈2009年6月患了脑溢血,到市第一医院住院,出院时总医疗费为40000元(其中20000元为乙类药,其它为甲类药和甲类项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3.5万元以下个人承担比例15%,3.5万元以上个人承担比例10%。

  政策没调整前,张大妈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为7450元,个人负担比为18.6%,计算方法:住院起付线1000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1000元+(35000-1000-1000)×15%+5000×10%=7450元。

  政策调整后,张大妈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为7025元,降低了425元,个人负担比为17.5%,计算方法:住院起付线900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600元+(35000-900-600)×15%+5000×10%=7025元。

  ■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纳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特殊病种治疗项目中的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具体范围,原政策仅指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未包括肝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这次政策调整将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也纳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其中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

  案例解读:

  (三)退休人员李大伯肝脏移植后一直在李惠利医院进行抗排异治疗,2009年度的医疗费为72000元(其中使用乙类药66000元,其它为甲类药和甲类项目)。

  政策没调整前,李大伯医疗费按普通门诊待遇结算,个人账户有1350元,这样个人负担金额为20438元,个人负担比为28.4%,计算方法:门诊自负段400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3300元+(72000-1350-400-3300)×自负段超出后三级医院门诊就医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20438元。

  政策调整后,李大伯办理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个人负担为8982元,降低了11456元,个人负担比为12.5%,计算方法:乙类药个人先自付1980元+(72000-1980)×10%=8982元。

  ■个人账户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从60元调整为80元

  原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总额不超过6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这次政策调整后,限额提高了,调整为不超过80元。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范围扩大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未用完的,在每年5月1日凌晨转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按现行政策规定,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时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即可用于抵扣门诊自负段及自负段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起付线及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但在使用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地就医时,仍需个人先用现金按比例支付一定的医疗费,致使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钱却不能使用。为提高参保人员当期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可以支付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按规定应先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附表格:

  调整前 调整后

  历年账户用途 抵扣门诊自负段中个人自负部分、自负段超过后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抵扣住院起付线中个人自负部分、起付线超过后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抵扣特殊病种治疗时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 在原用途的基础上,还可用于抵扣门诊、住院、特殊病种治疗或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时使用乙类药、乙类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或转外地就医时个人先自付的10%部分费用。

  ■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基数统一为办理退休手续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选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达到15年,同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5年,未达到的需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这次政策调整前,原政策规定补缴的基数均按办理补缴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即退休后未及时补缴的,今后补缴时的基数将随着每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而递增。

  这次政策调整后,对2009年5月1日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补缴的基数统一为按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即退休后不管什么时候来补缴医疗保险年限,补缴基数不再按年递增;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补缴的基数均按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案例解读:

  (四)徐阿姨土地被征用后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一直没有补缴医疗保险费,2009年10月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后徐阿姨打算补缴医疗保险费,根据原政策应按2008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缴金额,这次政策调整后,不管徐阿姨什么时候补缴,补缴的基数将固定为按2007年的职工平均工资。

  新增一项政策措施

  ■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

  据介绍,在现行医保政策实施中,虽然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大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但仍有部分参保人员尤其是患重病者,因个人负担过重而导致生活困难。这次出台实施的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就是为了减轻这部分人的个人负担。按2007年医保数据测算,这一政策受惠人数为13200多人。

  据了解,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年度内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规定额度的人员;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范围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超过4000元部分,包括个人自负的医疗费(指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指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如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在医疗待遇计算时已抵扣了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已抵扣部分也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计算范围。

  医疗费综合减负的标准为,参保人员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费用累计在4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支付;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综合减负按医疗保险年度每年度办理一次,由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站负责承办。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案例解读:

  (五)在上述案例(一)、(二)中的张大妈,在一个年度内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为6911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部分不在减负范围),符合综合减负条件,在第二年的7月份可以到所在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申请,其中4000元以上部分可减负80%,即可减轻个人负担2329元,计算方法:年度内个人自负和承担的医疗费合计(515.6-30)+(7025-600)=6911元,减负补助为(6911-4000)×80%=2329元。

  (六)在上述案例(三)中的李大伯,在一个年度内特殊病种医疗费中个人承担的费用为7002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部分不在减负范围),符合综合减负条件,在第二年的7月份可以到所在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申请,其中4000元以上部分可减负80%,即可减轻个人负担2402元,计算方法:年度内个人自负和承担的医疗费合计(8982-1980)=7002元,减负补助为(7002-4000)×80%=2402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调整后的政策均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对跨此时间段住院的参保人员,4月30日前使用的乙类药品按原自付比例执行,5月1日后使用的按新规定执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将在今年5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参保人员不需办理手续,自今年6月起按新确定的缴费基数征缴;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对象的医疗费从2008医保年度开始起计。广大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12333咨询,节假日可拨打87324377。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