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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政将带来哪些实惠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2-16 12:18:00

  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并通过了《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意见》。从新的医保年度(今年5月1日)起,部分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将会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会有普遍提高。这对于市区160万参保人员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那么,医保新政将给参保人员带来哪些实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调整后的医保政策作了详尽解释。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少缴117元

  按现行政策,除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失业人员均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两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差距较大。为减轻这部分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新年度将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后这部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减少了117元。

  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下调至3%

  目前,市区乙类药品(极少数药除外)的自付比例为5%,为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使用的乙类药品中,原自付比例为5%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下调至3%。同时,为继续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使用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61种慢性、老年性疾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由3%下调至1%。

  门诊自负额度标准下调100元

  在去年5月已下调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的基础上,新年度对各年龄段参保人员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再下调100元,调整后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为:45周岁以下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员300元。

  比如:退休人员张大妈患高血压,长期在家门口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配药,2009年度(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的门诊医疗费4000元(其中3000元为乙类药,属于慢性病61种药范围,其他为甲类药和甲类项目),个人账户今年有1350元,政策调整前张大妈一年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为662.8元,个人负担比为16.6%:门诊自负段400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90元+(4000-1350-400-90)×自负段超出后社区医院门诊就医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662.8元。

  政策调整后张大妈一年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为515.6元,降低了147.2元,个人负担比为12.9%:门诊自负段300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30元+(4000-1350-300-30)×自负段超出后社区医院门诊就医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515.6元。

  住院起付标准下调100元

  参保人员在各类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再下调100元,调整后参保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

  比如:张大妈2009年6月患了脑溢血,到市第一医院住院,出院时总医疗费为40000元(其中20000元为乙类药,其他为甲类药和甲类项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3.5万元以下个人承担比例15%,3.5万元以上个人承担比例10%,政策调整前张大妈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为7450元,个人负担比为18.6%:住院起付线1000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1000元+(35000-1000-1000)×15%+5000×10%=7450元。

  政策调整后张大妈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为7025元,降低了425元,个人负担比为17.5%:住院起付线900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600元+(35000-900-600)×15%+5000×10%=7025元。

  肝移植后抗排异列入特殊病种治疗范围

  目前特殊病中治疗项目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仅限于肾移植、骨髓移植等抗排异治疗,未包括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参保人员时有反映。考虑到省里已陆续将肝移植病人的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药品及相关检验项目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为减轻肝移植病人的负担,新年度将肝移植病人的抗排异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比如:退休人员李大伯肝脏移植后一直在李惠利医院进行抗排异治疗,2009年度的医疗费为72000元(其中使用乙类药他克莫司66000元,其他为甲类药和甲类项目),政策调整前李大伯医疗费按普通门诊待遇结算,个人账户有1350元,这样个人负担金额为20438元,个人负担比为28.4%:门诊自负段400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3300元+(72000-1350-400-3300)×自负段超出后三级医院门诊就医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20438元。

  政策调整后李大伯办理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个人负担为8982元,降低了11456元,个人负担比为12.5%:乙类药个人先自付1980元+(72000-1980)×10%=8982元。

  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限额升至80元

  目前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每次购药金额为不超过60元。随着医疗消费的增长和参保人员的实际需要,将每次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限额调整为不超过80元。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了

  按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仅用于就医时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以及购买非处方药发生的费用。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使用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地就医时仍需个人先用现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定的医疗费,致使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钱却不能使用,参保人员多有反映。

  为提高参保人员当期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可以支付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按规定应先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一次性补缴费用计算办法调整了

  按照现行政策,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需以办理补缴时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部分退休人员在退休时因一次性补缴困难未及时办理医疗保险费补缴,导致以后有条件办理补缴时,补缴总额因职工平均工资上调而递增,存在一定矛盾。这在医保初期,激励职工早参保发挥了一定作用。为减轻这部分参保人员的负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政策调整为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不再按年递增。如2009年10月份退休,医疗保险费需要补缴,无论是今年还是明年补缴,均按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考虑到前后政策的平衡,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在2009年5月1日后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补缴基数固定为按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比如:徐阿姨土地被征用后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一直没有补缴医疗保险费,2009年10月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后徐阿姨打算补缴医疗保险费,根据原政策应按2008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缴金额,这次政策调整后,不管徐阿姨什么时候补缴,补缴的基数将固定为2007年的职工平均工资。

  实施市区职工医保综合减负办法

  在现行医保政策实施中,虽然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大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但仍有部分参保人员尤其是患重病者因个人负担过重,而导致生活困难。实施了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以后,给大病患者带来了福音。

  1、综合减负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年度内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规定额度的人员。

  2、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范围界定为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一是个人自负的医疗费(指门诊累计自负段额度、住院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二是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指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

  3、综合减负的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符合综合减负范围的个人自负、承担医疗费累计超过4000元(含)以上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加减负,具体标准为:4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支付;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救助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支付。综合减负所需经费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助金列支。

  按2007年医保数据测算,综合减负政策受惠人数为13200多人,占住院总人数的26%,其中在职5900多人(占45%)、退休7300多人(占55%)。

  5、综合减负的操作办法。职工医疗综合减负,按医疗保险年度每年办理一次,由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服务站负责承办。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比如:上述例子中提到的张大妈在一个年度内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为6911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部分不在减负范围),符合综合减负条件,在第二年的7月份可以到所在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申请,其中4000元以上部分可减负80%,即可减轻个人负担2329元。

  年度内个人自负和承担的医疗费合计:(515.6-30)+(7025-600)=6911元。

  减负补助:(6911-4000)×80%=2329元。

  又比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李大伯在一个年度内特殊病种医疗费中个人承担的费用为7002元(乙类药个人先自付部分不在减负范围),符合综合减负条件,在第二年的7月份可以到所在的街道社会保障救助站申请,其中4000元以上部分可减负80%,即可减轻个人负担2402元。

  年度内个人自负和承担的医疗费合计:(8982-1980)=7002元。

  减负补助:(7002-4000)×80%=2402元。

  医保新政的执行时间

  医保调整后的政策均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对跨此时间段住院的参保人员,4月30日前使用的乙类药品按原自付比例执行,5月1日后使用的按新规定执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于2009年5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参保人员不需办理手续,自2009年6月起按新确定的缴费基数征缴;职工医疗费综合减负对象的医疗费从2008医保年度(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开始起计。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