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坠井身亡 父母索赔41万》后续
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桂凌)5岁的小女儿跟着13岁的大女儿出门买东西,掉进了一口古井,不幸溺亡。陶先生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41万余元(本报1月20日曾作报道)。昨天,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村里已对古井做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陶先生夫妇因监护不力被判承担所有责任。
去年11月14日晚上7点多,陶先生让大女儿去村里的小店买东西。5岁的妹妹也跟着。不料,她在小店门口等着老板娘找零钱时,妹妹突然跑开,一头栽进了路中间的一口古井里,不幸溺亡。
陶先生夫妇认为这口古井属穿山村所有,村委会没有对古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要求村委会赔偿。
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穿山村委会对古井有管理的义务。但古井有足以提醒行人注意的石栏围护,有路灯照明,并不对周围百姓的日常通行安全构成威胁,故被告穿山村委会并不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
由于两个女儿都是未成年人,陶先生夫妇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但他们明知小店旁有古井,仍让孩子在夜间到小店购买日用品,应认定原告内心确认古井对孩子的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故而未尽监护之责,他们对小女儿溺水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两原告认为穿山村委会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理由不成立,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