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由现行的月人均350元调整为400元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标准由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20元
本报讯(记者 卢科霞)记者昨天获悉,我市再次调整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350元调整为400元。
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户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人),其实际月补差额增加40元,按人均44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2人户,实际人均月补差额增加20元,按人均42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3人户或3人以上户,按人均月收入40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市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各县(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第一季度前自行调整。
同时,市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标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按不低于低保标准130%的比例,由现行的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20元。
市城区农村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审核标准,按照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30%的原则,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
本次调整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