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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征求意见截止 共收到意见七万余件
稿源: 中国新闻网   | 2009-02-19 20:41:55

  中新网二月十九日电 记者日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已经截止,共收到意见70501件。

  其中,通过中国人大网提出的意见68208件,通过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主要报刊刊登的意见49件,来信2244件。在公开征求意见的50个日日夜夜里,各地人民群众高度关注草案,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献言献策。无论是元旦还是春节,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都有人在关注这部法律草案,提出自己精心准备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从地域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从人群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有企业职工,有城镇居民,有自由职业者,有农民工,有农民,有军人,有学者,有公务员,有退休人员。从第三阶段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家除继续关注覆盖范围、缴费负担、财政投入、待遇水平、统筹层次和转移接续等问题外,还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目前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好时机。有些意见认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单是挑战,也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带来了绝好的机遇。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才能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这是扩大内需的根本之策和有力保障,也是促进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这次社会保险立法应当抓住机遇,通盘考虑精心设计,重在制度建设,关注弱势群体和困难人群,加大财政投入,尽快提高统筹层次,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确保险待遇计算和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治理结构,理顺监督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有关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应当公平、明确。有些意见提出,我国养老保险明确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关医疗保险政策却没有予以提及。有关规定的缺失使得各地做法不一,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往往得不到承认,导致很多老职工由于缴费年限不足而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立法应当重视新旧制度的衔接,对老职工做出公平的制度安排,建议参照养老保险的做法,对医疗保险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做出规定。有些意见反映,有关政策中早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效果很不理想,很多地方以各种理由来加以限制,使劳动者很难享受到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和资金来源,各地不得随意规定限制条件。有些意见认为,草案只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有视同缴费年限,却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职工、私营企业职工排除在外,同是劳动者、参保人,国家却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应当取消这种不公平对待,完善和规范视同缴费年限制度,取消身份歧视,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人群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三、草案应当关注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问题。有些意见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有不同理解,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一是增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可操作性。有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不是固定的,职工工资也不是固定的,因此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处于变动之中,计算“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在技术上存在难度。同时,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打包缴费,职工是无法知道单位是不是按照自己的工资标准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在目前个人权益记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知情权很难得到保证。二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上弄虚作假,以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减少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实践中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工作的方便,规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加上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由于职工工资实际上不可能每年都涨,涨幅也不一定跟得上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因此很多职工的工资每年都不升反降。此外,职工工资总额中是否应包括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也需要研究。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性质不明确,难以增值保值。有些意见认为,草案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究竟是积累制还是名义账户,是公共资金还是个人资金不是很清楚。如果是积累制,谁来投资运作,谁来提供担保。如果是名义账户,其计帐利率目前还不如基础养老金,实际上变相降低了待遇。个人账户可继承,说明属于个人所有,但个人没有投资选择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和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个问题不能含糊,建议中央在做出制度决策后,立法进行明确界定。有的意见提出,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即使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也不能弥补因工资增长、物价上涨造成的早期缴费与晚期缴费之间的差距,缴费越早不一定养老金就高,影响了参保积极性。建议对个人账户资金做到保值增值,记账利率以工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多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中最高的为准。

  五、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的责任过大。有的意见认为,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以共济的形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予以免除,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我国目前用人单位即便参加了工伤保险,仍然要承担较多经济责任,这与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不符的,也影响了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建议明确劳动者出现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必要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伤害发生存在故意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明确运营不当的法律责任。有的意见提出,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予以了极大的关注。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须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数量很大,对基金运营行为的监督不容忽视。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后及时转存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提高基金运营效益,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建议增加有关运行不当给基金造成损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内容和技术保障。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是缴费、待遇支付的数据平台,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个人权益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三四十年后才领取养老金,一旦个人保险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将对劳动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害。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是实现基金全国统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重要技术保障。对于这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高瞻远瞩,统筹规划,精心设计,高质量建设。草案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只做原则规定是不够的,建议明确按照统一原则建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做到系统兼容、信息共享,防止各行其是、资源浪费,确保系统能适应社会保险制度高效运行的需要,方便参保人查询。同时,要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分担、建设步骤和目标,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完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