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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事故 撞死无证狗,该不该赔偿?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2-21 08:29:43

  驾车人:本来就不该上路,而且是主人没看好,不应该赔偿狗主人:即使小狗没领证,也是私人财物,不能白白被撞死

漫画:任山葳

  这几天,家住海曙京华苑小区的陈先生心烦不已。他开车回家时,在小区里轧死一条小狗,为此和小狗主人一直在协商赔偿事宜。

  据海曙交警介绍,这已是不到一个月内他们碰到的第三起“车撞狗”事故,他们也感到很棘手,因为法律对这类事故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事故回顾

  开车回家撞死小狗

  2月15日晚上6点10分,天已黑,陈先生开车回家。

  进了小区大门,是一条主干道,马路两边都停满了车,陈先生把车子开得很慢(按照他的说法,在那样的交通条件下,想开快也开不快了)。

  开了不到50米,突然“嘭”的一声,他赶紧停车,发现一条小狗被压在左后轮胎下,血流满地,已经死了。

  这时,一个小姑娘跑过来,很是伤心。小姑娘说,她刚打开大门,准备带小狗遛遛,没想到大门一开,小狗就蹿了出去,遭遇“横祸”。

  没多久,小姑娘的父母来了。双方就事故责任和小狗的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只得报警。

  据海曙交警大队介绍,这已是不到一个月时间里,他们碰到的第三起“车撞狗”事故:1月22日傍晚,家住世纪虹小区的裴女士开车经过小区门口道路时,一条小狗突然挣脱被人牵领的绳索,蹿上马路,裴女士来不及刹车,当场将小狗轧死;1月28日,家住南苑小区的李女士在倒车时,也不慎轧死一条小狗。

  驾车人

  无证狗本不该上路

  陈先生告诉记者,人都是有感情的,小狗被撞死了,他也很不好过。而且大家住在一个小区,低头不见抬头见,尽管觉得自己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过错,他还是愿意适当赔点钱。当时,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对方派人过来看了一下现场,在得知那条小狗没有领证后,表示最多只能赔偿50元。

  而陈先生觉得,赔个200元就差不多了。不过,小狗主人当时要价2000元,他无法接受。后来,对方降低了要价,提出赔偿1000元,他还是觉得太高了。

  陈先生说,事发时他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小狗突然蹿出来撞到车子后面轮胎才被轧死的。而且根据《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豢养宠物狗必须到公安部门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但那条被撞死的小狗并没有养犬证,属于无证狗,应当被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根本就不该上路,被撞死了也就无须赔偿。

  陈先生认为,即使这类小型观赏犬有证,也有规定,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而那条小狗不是由成年人用犬链牵着,没有看管好,出了事应由主人负责。

  小狗主人

  事故双方都有过错

  前天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小狗的主人陈女士。她说小狗已经养了快半年,比较有感情,所以刚开始跟陈先生谈时,情绪比较激动,后来想想都住在一个小区,也不要对方赔钱了。

  说起小狗被轧死的责任,陈女士认为双方都有过错:陈先生开车时应该避让小狗,特别是在小区里;自己在带小狗出门时,也应该用绳子牵着看管好。

  记者问为什么没给小狗领证,她说他们小区里很多人养了小狗,没领证的不在少数。

  在另外两起“车撞狗”的事故中,狗主人都认为,自己养的宠物狗无论是当初购买还是饲养,都花了不少经费和心血,即使小狗没有领证,但作为私人财物,也不能白白给撞死了。

  海曙交警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对“车撞狗”事故,海曙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交警也感到很棘手。另外两起“车撞狗”事故,都是双方自行协商,具体结果交警也不清楚。

  交警认为,尽管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中明确了车辆碰撞动物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了道路交通的“路权”原则,对动物是否也有“路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动物特别是宠物能不能上马路,在马路上该怎么走,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而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也只是规定行人牵、赶、骑牲畜应当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边通行,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哪些是允许通行的道路,上述规定也没有明确。

  市交警

  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不过,市交警支队事故处负责人王兴云不这样认为。他告诉记者,不管宠物狗(除了找不到主人的)有没有“路权”,与车辆发生碰撞的,都构成交通事故,因为小狗的受伤甚至死亡可以看作是其主人的财物损失。

  小狗上马路,应该在主人的牵领下,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依照《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的规定来确定事故责任。至于赔偿问题,由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裁决。

  法官

  驾驶人无责可不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海曙法院民三庭庭长周黎法官。据她介绍,近年来,他们并没有接到类似的案子。可以明确的是,不管小狗是否有证,被撞死了都属于其主人的财物损失,只是损失上多了领证的费用而已。这就犹如电动车一样,不管按规定有没有上牌照,被撞坏了都是车主的财产损失。只是对于小狗的价值,目前在法律上还是个盲区,没有专门机构评估鉴定。

  周黎告诉记者,在类似事故中,要根据驾驶人与小狗及其主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责任确定了才能确定赔偿的额度,驾驶人没有责任的可以不赔偿。

  新闻链接

  车撞动物事故规定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关于车辆碰撞动物事故的规定:

  1.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带领动物上道路通行未尽管理责任,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发生的事故:带领动物上道路的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其他车辆驾驶人、行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承担同等以下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2.动物不在管理人控制的情况下在道路通行虽有影响安全的行为,但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避险措施而发生的事故: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动物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3.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且车辆驾驶人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4.无主动物或者无人控制的动物在道路上有影响安全的突然行为,车辆驾驶人遇此险情采取的紧急避险不当而发生的事故:驾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外地类似事故判例

  2006年9月24日凌晨,河南郑州市民张某带着德国黑贝犬“壮壮”过斑马线时,一辆出租车突然高速通过斑马线,将“壮壮”撞死。经现场勘验,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负全责。次年3月14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出租车司机赔付狗的主人张某损失4000元,该出租车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5年6月14日,江苏靖江市民孙某带着牧羊犬从西向东横穿马路时,价值9万元的牧羊犬被韩某驾驶的摩托车撞死。当年11月11日,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财产损失4.5万元(法院经过鉴定的该犬价格)。法院认为,只要事故的主体为车辆,事故产生的空间在道路,事故产生的原因是车辆方的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该确定为交通事故。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