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上,记者收到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俞德鹏教授的一封E-mail,邮件内容如下:
胡记者:您好。宁波市人大会议正在召开。我已经将您提供的材料整理为“关于制定《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并提交。建议全文见附件。按照惯例,政府部门要到4月或5月才有答复。到时,我会将答复情况转告。
俞德鹏所说的“材料”,是去年12月4日和5日本报的2篇连续报道——《撞死无名氏 想赔赔不了》和《将赔偿款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想赔赔不了
去年12月,宁波司机潘先生遇到了一个全国性交通事故赔偿难题。半年前,他撞死了一名中年男子,中年男子属于“无名氏”,身份证实不了,家属到现在还没有找到。潘先生为此已经支付了六七万元钱,但找不到中年男子家属,意味着车祸的民事赔偿不能继续下去。民事赔偿不结束,潘先生就不能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法》规定,保险理赔的时效是2年,也就是说,如果2年后死者家属才找到潘先生,这笔赔款只能由潘先生自己埋单。
对潘先生而言,了结这件事情,缺的是一个合法的“要钱人”。第一篇报道见报后,宁波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给本报打来热线,建议将赔偿款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也就是说,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充当“要钱人”。但这个“要钱人”是不是“合法”,法律上还是空白。
出现空白是因为,虽然新的道交法规定要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2006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也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但可具操作性的管理暂行办法从2007年6月起,一直还处在征求意见状态,未见出台。
法规不完善
俞德鹏说,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比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如何设立和运作?救助基金如何筹集和使用?救助基金如何管理和监管?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是什么?“撞死无名氏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基金功能的发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际保障。”
因此,俞德鹏建议,宁波应参照金华、惠州、中山等城市的做法,尽快制定《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应该明确规定基金管理机构的职权与责任,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建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代理无名受害人的近亲属进行索赔以及保管其财产的权利。
在建议的最后,俞德鹏附上了他暂拟的一份《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
在这次两会上,提出宁波应该出台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并非俞德鹏一位。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王梅珍委员也发出了相同的声音。
王梅珍委员提出,可由市政府牵头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公安(交警)、财政、民政、卫生、保监会、司法等部门组成,公安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的鉴定和当事人的追查,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征收,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卫生部门负责受害人的医疗保障,保监会负责保险金的赔偿,司法部门负责对事件的法律审查等(本报2月16日曾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