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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报考专业“一字不差”,政府示范就业歧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9-02-24 09:13:23

  胡艺

  “该职位要求是新闻学,而不是新闻传播学。”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的学生小张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专业名称居然成了他公务员考试路上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近日,在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报名中,不少考生意外地没有通过资格审核,原因竟是专业名称不合要求。(2月23日《生活日报》)

  无独有偶,去年6月,参加武汉某机关公务员考试并获得笔试第一名的女硕士张某,却被告知取消了面试资格。原因是张某只在本科读了“国贸专业”,硕士就读的不是“国贸专业”。而是少数民族经济专业。

  在金融风暴来袭的就业寒冬里,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被颠覆。用人单位选才余地越来越大,眼光也越来越挑剔,就业歧视可谓无处不在。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学历、专业、性别、身高、年龄、外貌、地域、户籍,甚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等,与工作岗位关系不大的项目上设置了多重就业门槛。有调查显示,85.5%的人认为在找工作当中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到58%。就业歧视实际上是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人事部门设定“一字不差”专业对口门槛的新闻在异地重演,不禁让人生出几分感慨。

  正如某人力资源专家所言,“学历和所学专业只代表过去的一种学习经历,能否转化为个人能力和本事,最终要看个人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只要考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在专业知识方面已经达到了用人单位的招考要求。政府部门就不应在“新闻学”与“新闻传播学”专业差异的问题上钻牛角尖。

  虽然笔者理解公务员岗位僧多粥少的现实就业语境,即使笔试第一的考生也未必一定能通过面试,但是考生公平参与就业竞争的权利不容剥夺。如果只是因为考生所读专业与报考公务员岗位要求有细微差异(大方向一致),招考方就拒绝其报考诉求,甚至笔试第一的考生也无缘面试,显然有失公允,于理不通。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只要考生具备了招录工作岗位的必备素质,政府招考公务员又怎能违法设立就业门槛,向其他用人单位“示范”就业歧视呢?在我看来,政府招考公务员滥设歧视门槛,除了对考生不公平以外,也给其他用人单位传递出“就业歧视有理”的错误信号,带头破坏了就业公平氛围,侵犯了公民平等参与就业竞争的权利,于法无据。

  据山东大学冯炜教授介绍,高校各院系的专业都是向教育部门申报批准设立的,同时一级学科下面又不断分化出新的二级学科专业,出现了一些新型专业名称,也有一些传统专业改用新名词。新闻学与新闻传播学的区别也许就是名称不同而已。在强调通才教育,淡化专业门槛的当下,政府部门怎能“砍树抓八哥”,强求考生专业名称与招考岗位完全一致呢?公务员招考门槛如此苛刻、机械,莫不是招考方已经有了内定人选,为个别考生量身定做?

  一言以蔽之,只要求职者具备了工作岗位所需能力、素质,政府部门擅自设置就业歧视门槛,苛刻限制报考专业,不仅不近情理,而且于法无据。如果说就业歧视潜规则不为公平正义让路是考生悲哀的话,作为公平就业环境倡导者、创造者的政府部门,公然“示范”就业歧视,这又是谁的悲哀?

【编辑: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