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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了新办法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2-24 20:17:19

  本报讯 近几年来幸运地申购到经济适用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限价房)的市民,都知道这房子以后要卖的话可能要补缴一笔钱;但这笔钱到底补缴多少、如何补缴,我市一直没有明确。这个困扰经济适用房房主们多年的问题,昨天市国土资源局给出了确切的答案:按照市政府新出台的《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于今年1月14日后申购的经济适用房,限售期满如出售,则房主届时须补缴买卖差价的50%;而对于在这个时间之前申购到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要不要以及如何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新办法也一一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国土部门介绍,新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因市区范围外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管理政策不尽相同,因此,各县(市)可参照该办法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2009年1月14日、2005年9月9日

  记者从市建委了解到,我市于2003年开始推出低收入家庭住房、2004年开始推出限价房,至今申购到这两类房源的家庭,分别为1200余户和7000余户。

  按照办法规定,如果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上的时间是在2005年9月9日之前的(《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于是日开始实施),房产所属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则上市交易后可免缴土地收益。

  如果购房合同上的时间是在2005年9月9日至2009年1月14日之间的,补缴标准具体分两类。其一,经济适用房所属土地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5%缴纳土地收益;其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0%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举例而言,一市民于2005年9月9日后至2009年1月14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四级地段、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目前楼面地价为1356元/平方米,如果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的,该市民售房后须补缴的土地收益价款为1356×5%×70=4746元;如果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则须补缴1356×10%×70=9492元。

  如果购房合同上的时间在2009年1月14日之后的,办法明确此类经济适用住房限售期满上市交易的补缴标准,为“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比如,一市民于2009年1月14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系四级地段50平方米的住宅,买入价为20万元,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卖出价为36万元,则补缴标准为(36-20)万元×50%=8万元。

  限售期满补缴钱后的经济适用房

  可取得完全产权

  在这个办法出台之前,我市此前所推出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房主对其只拥有有限产权,而且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才可转让。

  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对规定期限后虽不上市交易但要求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补缴之后房主可对该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即之后这套经济适用住房要转手出售的话,就和一般的二手住房转让没任何区别了。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