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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购买经济适用房可获完全产权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2-26 08:00:28

  本报讯(冯 军 蔡迎新 项国民)市民盼望已久的购买经济适用房可获完全产权的愿望终于可实现了。笔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市政府《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它明确了市区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适用范围、土地收益等价款补缴的比例及政策界线的时间划分等。

  《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限价房、解困房等,都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因市区范围外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管理政策不尽相同,因此,各县(市)可参照《办法》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如:2009年1月14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若是四级地段50平方米的住宅,买入价为20万元,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卖出价为36万元,补缴标准为(36-20)万元×50%=8万元。

  据了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既有划拨,又有出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都是统一的,但对土地收益等价款补缴办法没有明确,为便于前后政策的衔接,取信于民,《办法》规定,2005年9月9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出让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5%缴纳土地收益。本时段前购买的,属于出让建设用地的,免缴土地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划拨用地的,因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上市交易后不符合划拨范围的需补缴出让金,加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按大于等于基准地价的10%再作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年期修正后补缴土地价款。因此,《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划拨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0%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如:2005年9月9日后至2009年1月14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划拨土地),如四级地段、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平方米的住宅,目前楼面地价为1356元,补缴标准为1356元×10%×70=9492元。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规定期限后虽不上市交易但要求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本办法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