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朝晖)近日,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市科技型企业的,给予财政补助。这是我市为鼓励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实现保增促调目标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该文件,被认定为市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于次年兑现。如果当年相关指标未达到认定要求的,则暂停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据了解,我市认定科技型企业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经营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另一类是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6项条件,包括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一类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第二类企业其专利产品、3年内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有县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为20%以上(第一类企业)、30%以上(第二类企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要求;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根据两类企业和规模不同,要符合不同的要求等。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对科技型企业将实行动态管理,要求第一类企业努力创建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若3年内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则取消其“市科技型企业”资格,并且以后不得再行申报市科技型企业。第二类企业从认定为市科技型企业起,市科技局、财政局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企业资格,并在以后3年中不得再行申报。
据了解,市科技型企业的认定采取企业申请、各县(市)区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集中公示与备案、统一发文公布的办法,每年4月和10月底备案申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