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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根山案杭州开庭 浙检方:可能从轻发落(图)
稿源: 东方网  | 2009-02-26 08:00:27

上海“公路大王”刘根山

  自去年2008年6月5日,上海“公路大王”刘根山被浙江警方抓获后,刘根山案的动向一直备受媒体关注。昨天上午,刘根山因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挪用资金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审。同时沦为被告的还有,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茂盛集团”)、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沪青平高速”)财务总监袁晓军和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甬金高速”)财务总监胡长丽。

  检方指控,茂盛集团、刘根山以及袁晓军、胡长丽涉嫌在甬金高速抽逃出资1.5亿元。刘根山和袁晓军还被指控涉嫌在沪青平高速嫌挪用资金1.9亿元。而被告辩护律师表示,实际抽逃出资应该只有1.05亿,况且该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恳请法院减轻甚至免除对刘根山等人的处罚。而该观点亦成法庭上检方与辩护律师争论的焦点。昨天,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官员腐败案牵出茂盛抽资

  昨日9时,刘根山案准时开庭,此时的刘根山一身深蓝色呢质西装,浓黑的头发一丝不乱地梳往脑后。开庭时间未到,旁听席上已坐了二三十个人,六七名法警维持着现场秩序,有人要做笔记,立即被制止。庭审的旁听纪律为:禁止笔记,禁止录音、拍照、录像。

  刘根山1957年出生,上海人,高中文化,现为香港居民,于2008年6月5日被浙江警方刑拘,7月11日被批捕,2009年1月23日取保候审。据悉,上世纪80年代,刘下海经商,1999年左右进入公路领域,一度拿下了七条高速公路,还投有多个房地产项目,但刘根山为人却非常低调。

  “在浙江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前,浙江省纪委早了解刘根山抽逃出资情况”,检方表示。据此前有报道称,浙江省纪委在查处原绍兴市交通局长蔡继东和副局长张来兴的腐败案等相关案件时,牵扯到了刘根山案。而后,浙江省纪委将此移犯罪线索移交到公安部门,要求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牵出刘根山案。在此之下,刘根山甬金高速抽逃资金案才开始慢慢浮出水面。

  为获更多贷款抽逃1.5亿

  甬金高速由茂盛集团和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共同出资设立,茂盛集团控股70%,绍兴交投持股30%。旗下投资建设的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是连接江西、安徽、湖南等各省货物以宁波港集散的重要通道,全长73.38公里,于2005年底通车。公司成立后不久,为了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以使项目顺利开工。双方商议总股本由此前的1.5亿,同比例增资至3亿元,即茂盛企业增资1.05亿元,绍兴交投增资4500万元。

  当年12月,茂盛集团把增资款1.5亿元转入相关账户,待验资完成后,以征拆迁款的名义把资金转至甬金高速绍兴段指挥部的账户,再以借款的名义从指挥部转回茂盛下属公司,完成资金抽逃。辩护律师称,当时绍兴交投因资金紧张,并没有实际拿出4500万元。但在当时主要考虑到项目的正常推进,于2002年11月从茂盛集团将这笔4500万款项借给了绍兴交投。

  随后,在2004年8月,经指挥部反复催讨,刘根山再指使相关财务人员,把5000万元循环三次打入指挥部账户,完成虚假出资,此后这5000万元中4800万元再被转回茂盛下属公司。同时,为拉拢指挥部副指挥张来兴(另案处理),甬金高速相关工程的被张来兴亲戚承揽。

  检方指出,刘根山等人的上述行为,导致甬金高速损失银行利息近130万元,按银行利息来对损失进行测算,所得数字已是最小金额。

  但刘根山辩护律师称,抽逃资金的定义是,抽逃金额巨大和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原因,因此金额巨大后果严重都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从本案此前的法庭调查情况看,显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仅凭一张银行出具的利息损失,作为后果严重的认定之一,显然不能证明该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辩方由此恳请法院免除或减轻对该案被告的处罚。

  股东质疑挪用资金1.9亿

  2000年7月,茂盛集团等5家公司联合组成了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茂盛集团占52%,有绝对控股权,刘根山也顺理成章成为该公司董事长。随后,5家公司中有2个股东退出,而这2个股东的股份全部落入茂盛集团,由此茂盛的股份占67%。

  随后,沪青平不断增加注册资本金资,以获得更多银行贷款。从2000年的1亿,到2001年的2.9亿元,2002年1月再增资至4.7亿元。而此次,各股东单位都同比例出资。但这次增资后,刘根山利用其担任沪青平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下,挪用沪青平高速1.9亿元,其中1.8亿元即为全体股东的增资款,另1000万元款项来源不明。

  这些款项被刘根山要求担任沪青平高速财务总监的袁晓军安排,汇给茂盛集团。随后,茂盛集团又将款项转到同样由刘根山控制的上海茂盛半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再拿出1000万元,凑齐2亿元交由刘根山完成在茂盛集团此前拖欠的个人增资款。

  浙检方:可能从轻发落

  公诉方称,刘根山等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并无主观恶意,没有给国家以及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并引起社会不稳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有关犯罪行为,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刘根山案就算最终这两项罪名都被认定了,被判重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这两项罪都不是很恶劣,况且他对社会的危害性没有大到一定程度。而且很有可能只判其中的一项,处以10年以下的刑期,并可能被判缓期执刑或者监外服刑。”浙江检方人士介绍,在刑法中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根山会否面临其他诉讼

  2004年6月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绍兴交投)将其持有的甬金高速30%股权转让给茂盛集团,有关这笔交易所涉及的国资流失问题,在昨天的庭审中没有提及。

  绍兴甬金高速的注册资本为8.4亿元,由茂盛集团和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共同出资设立,茂盛集团控股70%。2007年11月,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在对甬金高速公路贷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绍兴大统评估公司低评绍兴交投30%股权的情况,并于2008年4月29日出具审计意见。

  经测算,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25年收费权的净现值至少在11.44亿元以上。绍兴交投持有的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绍兴甬金)30%股权价值至少在4.33亿元以上。然而,这部分股权于2004年转让给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茂盛)时,仅1.27亿元,该条公路转让中的国资损失在3亿元以上。

  杭州一名资深律师昨天给早报记者分析时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股权出让有严格程序规定,还必须在国资企业所在地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在出让完成后,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也将再次审查有否按程序出让,如果在出让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渎职责任,受让方也将面临法律制裁。

  刘根山是否会面临其他诉讼,或许将随着绍兴市交通局相关贪腐案的水落石出才会明朗。东方早报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