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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汤圆"非宁波产 一律师状告外地企业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2-27 12:59:44

  本报讯 市场上非宁波产“宁波汤圆”泛滥的现象早就引起人们的关注,有识之士多次呼吁重视“宁波汤圆”的品牌保护问题。现在有一名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多家生产“宁波汤圆”的非宁波企业与销售非宁波产“宁波汤圆”的商家提起诉讼,认为这些产品通过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请求法院分别判令他们停止在相关产品上标注“宁波汤圆”、停止销售已经标注“宁波汤圆”的相关产品,并对他本人已经购买的非宁波产“宁波汤圆”退一赔一。

  记者了解到,这位名叫郭力的律师在元宵节期间到超市买了好几包“宁波汤圆”,回家后细看包装才发现只有“三雪宁波汤圆”是宁波本地企业生产的,其他“宁波汤圆”都不是宁波本地企业产的。比如“龙凤宁波芝麻汤圆”是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思念宁波汤圆”是河南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他觉得这些汤圆包装上标注的“宁波汤圆”对他选购正宗的宁波汤圆是一种误导,觉得有必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海曙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海曙区法院昨天已经对他提起的诉讼一一立案受理。

  记者注意到,“宁波汤圆”跟“绍兴老酒”、“金华火腿”、“太仓肉松”、“镇江香醋”、“龙口粉丝”、“德州扒鸡”、“南京盐水鸭”一样,这些地方特产都带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法律专家指出,商品的地理标志可以运用《商标法》予以保护。产地内的有关商会、团体可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然后依法授权给产地内合法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对市场上出现的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可依照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并运用我国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来充分保护地理标志权。

  据了解,“绍兴老酒”、“金华火腿”、“镇江香醋”目前都已经成为原产地保护“证明商标”,非原产地企业不能随意作为商品标识使用。而“宁波汤圆”目前尚未成为具有原产地保护效力的“证明商标”,被非宁波企业在商品上用作标识尚不违反《商标法》。但许多消费者都觉得这样的商品标识确实有一定的误导作用,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欺诈,则有待法院通过审判来给出说法。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