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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更简便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9-02-27 20:27:03

  中国宁波网2月27日讯(记者周维强)2009年3月1日,修改后的《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2008年8月1日试行的《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来的《办法》相比较,第一个区别就是使用范围增大了。老《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交强险投保在本省的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双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而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则将这一分为扩大到了全国。只要你交过了交强险,无论是在哪个省交的,在宁波市内发生的双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都可以沿用新《办法》。第二点,则是协商的方式发生了改变。老《办法》只需要当事人记录具体事故情形,不需要确定双方过错。只要双方的机动车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不分对错统一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这样,如果有一方是没有责任的,第二年的保险费率也会到影响,这对于无责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但是现在新的《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双方均有责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才实行“互碰自赔”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全责,即属于六种一方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况的,则由全责方车辆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了责方因有赔付记录而影响第二年保险费率了,更加的人性化与合理化。

  这六种一方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分别是:1、机动车追尾碰撞前车的;2、机动车碰刮正常停放或临时停车的车辆,或者机动车碰刮固定建筑物、设施的;3、机动车倒车或溜车碰刮其他车辆的;4、开关车门碰刮其他车辆的;5、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且另一方无过错的;6、一方未按规定让行且另一方无过错的。

  新《办法》中还提到了一个地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在新《办法》中,不论是由交通民警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还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车损定损原则上统一到就近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手续。也就是说,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均需要到附近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手续。而且,新《办法》中提到,对于应当自行撤离事故现场,而又没有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将会受到民警的处罚。

  修订《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因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引起的道路交通堵塞,提高我市道路通行效率,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二是因为原《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的制订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已被废止,取以代之的是公安部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的《程序规定》扩大了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范围,改变了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处理方式;而且中保协出台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明确了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条件,与我市原先实行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条件不完全一致。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所以有必要对原来的《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编辑:周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