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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机动车“微损事故”处理办法昨出台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2-28 08:34:05

  本报讯(记者 诸新民 张贻富)昨天,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随着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保协《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出台,我市对去年8月1日试行的《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自行协商范围扩大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大了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范围。“原办法”只能适用于交强险投保在本省的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双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而“新办法”规定只要在我国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我市发生双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都适用。

  6种情形须负全责

  同时,“原办法”规定只要求当事人记录具体事故情形,不需要确定双方过错,而“新办法”则明确规定了六种事故情形一方要负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牢记。这六种事故情形分别是:机动车追尾碰撞前车的;机动车碰刮正常停放或临时停车的车辆,或者机动车碰刮固定建筑物、设施的;机动车倒车或溜车碰刮其他车辆的;开关车门碰刮其他车辆的;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且另一方无过错的;一方未按规定让行且另一方无过错的。

  无责方不承担财损

  “原办法”的赔付原则是只要双方机动车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不分对错统一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而“新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双方均有责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才实行“互碰自赔”原则;由一方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实行由全责方车辆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这一理赔原则避免了无责方因有赔付记录而影响第二年保险费率的弊端。

  8种情形不得自行协商

  “新办法”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碰撞并损坏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其中遇有前四项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若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处理。

  车主自行处理流程

  如果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当事人应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并注意查验准驾车型及证件的有效期,确认无异议的,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然后双方到约定的(或就近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去处理。

  定损统一到理赔中心办理

  不论是由交通民警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还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车损定损原则上统一到就近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手续。据了解,我市保险机构为方便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目前在全市已经设立5家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今后将根据需要还要在各地城区增设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民警到现场处理的,民警处理后双方当事人还需要持《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和事故情形确认书》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去办理定损理赔手续。

  应撤未撤堵塞交通将会受罚

  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造成交通堵塞的,将会受到200元罚款的处罚;如果由民警处理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还会对他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和记分。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