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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案外人异议”诉讼判决生效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3-02 13:07:57

  本报讯 镇海区的张女士与丈夫离婚时约定丈夫名下的一套房子归她,但她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想到,前夫前不久逃避债务去向不明,法院前来查封房子准备拍卖抵债。这可把她急坏了,赶紧提起诉讼,幸亏法院查明事实,保住了她的房子。镇海法院称,这是根据去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所受理的首例“案外人异议”诉讼。

  去年1月,镇海法院受理了王某起诉陈某的债务纠纷案件。王某申请对陈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镇海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裁定对已查封的陈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就在房子被拍卖的前几天,陈某的前妻张女士赶到法院提出了异议,说这套房子实际归她所有。执行法官当时经听证审查,裁定驳回她的异议。张女士了解到刚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新规定,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她就以申请执行人王某为被告,诉请法院确认面临拍卖的房产归她所有。

  “房产证就在我手里,房子是我的,只不过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已!”张女士向法院反映,房子是七年前买的,登记在陈某名下,她和前夫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她所有。她还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确认房子属张女士所有,取消拍卖。但法院也指出,这起纠纷是因张女士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引起的,张女士应承担全部诉讼费。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