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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率先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偿使用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03 07:54:03

  本报讯(记者曹爱方 通讯员谢小诚 李 静)笔者昨天从镇海区环保局获悉,《镇海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并于今年1月起试行。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镇海开了我市排污权交易的先河。

  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偿使用,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的前提下,享有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又称为排污权交易。据介绍,开展排污总量有偿使用,不仅可以促进现有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准、开展清洁生产、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从而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同时可以控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进入,使区域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

  根据《镇海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该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偿使用的对象为:二氧化硫(SO2)年排放总量大于3吨的各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化学需氧量(COD)大于3吨的工业企业,以及电镀、酸洗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10吨的设置电镀、酸洗等表面处理工序的工业企业。镇海区的排污权交易,按照企业申请、政府审核、总量有偿使用、节余量回购这一框架来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由政府统一收储和有偿分配,企业凭重新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向政府申购排污总量使用权,申购的排污总量使用权有效期为4年。

  据了解,对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镇海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购价格实行优惠,COD为每吨3000元,SO2为每吨4000元。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购价格确定为:COD每吨15000元,SO2每吨20000元。今后通过清洁生产等手段实现污染减排的企业,可将其节余量以2009年1月1日以后的申购价格“卖”给政府。

  据悉,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偿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计划用于扶持农村养殖污染治理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目前镇海区各企业的排污总量已经基本核定完成。在排污总量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企业将获得《排污许可证》,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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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权交易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使企业拥有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容许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可控制在相对恒定的状态。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环境质量要求,通过分配(有偿或无偿)和取消(有偿或无偿)排污权,控制该地区的排污总量。在我国,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有江苏、广东、广西、河南、湖北、上海等地。浙江省环保局要求在全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目前嘉兴、绍兴和金华市已经进入试点实施阶段。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