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旅客有权持有票据,而且火车票收回制度的实际作用有待商榷
律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旅客有权持有票据,而且火车票收回制度的实际作用有待商榷
3月1日,旅客陈女士和同事在宁波火车南站出站时,车票被检票员收回。因为车票可以报销,陈女士和同事当即返回出站口索取车票,结果被误以为是“逃票者”。
昨天,陈女士打进本报热线87270000,希望火车南站能给个说法。
旅客投诉>>>
为何不还我的车票?
3月1日晚上7点32分,到杭州参加培训的陈女士和同行者共13人乘坐N447列车返回宁波,车票由刘女士统一购买,然后分发到各人手中。
晚上10点多,火车到站,13人各自持票出站。陈女士说,在出站口,她将车票交给身穿制服的检票员查看,没等检票员将车票还给她,她就被拥挤的人流挤出了站。
因为买车票的费用可以报销,陈女士马上折回,向检票员索要自己的车票,却遭到拒绝。与陈女士遭遇相同的,还有另外两名同行者,“检票员说我们三个逃票。”
陈女士说,她清楚记得车票的座次,并要求看检票员手上的票,“可对方看也不看手里的票,就说没有我的票。”
陈女士和检票员争论起来,并发生拉扯。很快,陈女士的同行者和车站其他工作人员把双方拉开。一怒之下,陈女士没拿票就离开了。
当班领班>>>
无法排除“逃票”可能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火车南站客运值班室了解情况。
值班工作人员称自己不知道这件事,3月1日晚上值班的工作人员后天才能上班。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3月1日晚上当班的领班王女士。王女士说,当时陈女士一行三人回来拿车票,只报出了两张票的座次,而检票员手头只找到其中一张,“因为工作人员无法确定三人都已经买票,就要求她们补票,但对方情绪很激动。”
对于将陈女士三人当作“逃票者”,王女士解释,检票员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一些团队在搭乘火车时,并没有为每位成员购买车票。检票时,有票的成员出站后再返回,将手中的票给那些没有票的成员,以便他们“蒙混过关”,“工作人员可能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才要求她们补票的。”
相关规定>>>
车站应收回已用车票
昨天,在火车南站客运值班室,值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回车票是根据铁道部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关规定:“车站对已使用完毕的车票应收回。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站台或列车将销角的车票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工作人员介绍说,按照一般操作程序,旅客出站时必须向验票员出示车票,验票员将收回车票。如果旅客需要车票作为报销凭证,最好在验票时向验票员说明情况,验票员会将车票销角后还给旅客。遇到像陈女士这种出站后才索要车票的,一般要等旅客全部出站后,验票员才会根据旅客报出的车票座次,找出那张票;而且这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因为所有的车票收回后会被统一销毁。
记者调查>>>
收回制度未严格执行
昨天下午1点,记者赶到火车南站,从广东开往宁波方向的K211次列车刚好到站。
记者看到,旅客在出站时向检票员出示车票,而检票员将车票销角后,就把车票还给旅客。
记者询问了一些旅客,仅有很少一部分人知道车票收回这项规定。
据旅客黄先生介绍,他常坐火车,对于收回车票,他也遇到过。不过多数情况下,特别是遇到火车晚点或者客流量大的时候,检票员很少会收回车票。
记者 石承承 陈爱红
实习生 单丹丹
律师说法
收回合理性有待商榷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刘慧杰律师表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对铁道工作人员收回旅客车票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车票作为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关系的惟一凭证,代表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旅客是有权持有票据的。
刘律师表示,铁道部门收回票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对车票进行非法复制制造假票。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报销的旅客只要向检票人员说明,不需出示其他任何有效证件或证明,即可拿回车票。所以,通过收回车票来防止造假的办法,其实际作用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