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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汤圆"非宁波产 律师以"虚假宣传"状告企业
稿源: 新华网  | 2009-03-03 10:37:24

  新华网宁波3月2日电(记者胡一敏)市场上“宁波汤圆”非宁波产的现象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日前,浙江一名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多家生产“宁波汤圆”的非宁波企业和销售非宁波产“宁波汤圆”的商家提起诉讼,认为这些企业和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这一系列诉讼。

  据悉,这位律师名叫郭力,他在元宵节期间到超市买了好几包“宁波汤圆”,回家后细看包装才发现只有“三雪宁波汤圆”是宁波本地企业生产的,其他“宁波汤圆”都不是宁波本地企业产的,如“龙凤宁波芝麻汤圆”是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思念宁波汤圆”是河南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郭力认为,这些包装上标注的“宁波汤圆”对他选购正宗的宁波汤圆是一种误导,觉得有必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向海曙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并请求法院分别判令他们停止在相关产品上标注“宁波汤圆”,停止销售已经标注“宁波汤圆”的相关产品,并对他本人已经购买的非宁波产“宁波汤圆”退一赔一。

  据了解,“宁波汤圆”的品牌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很多有识之士也多次呼吁,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法律专家指出,“宁波汤圆”跟“绍兴老酒”“金华火腿”“镇江香醋”等一样,都带有显著的地理标志特点。后三者都已经成为原产地保护“证明商标”,非原产地企业不能随意作为商品标识使用。

  专家分析,商品的地理标志可以运用《商标法》予以保护。产地内的有关商会、团体可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然后依法授权给产地内合法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对市场上出现的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依照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并运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权。而“宁波汤圆”目前尚未成为具有原产地保护效力的“证明商标”,被非宁波企业用作商品标识也不违反《商标法》。虽然许多消费者都觉得这样的商品标识会造成一定的误导,但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欺诈,有待法院通过审判来给出说法。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