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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新规明白管理和处置罚没品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3-03 13:23:01

  本报讯 被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没收的各种物品、不予返还的赃物到底是怎么管理和处理的?本月起,我市开始实施的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暂行办法,执法机关在依法执行罚没物品处罚时,必须向执法对象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对暂扣物品开具“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使用上述票据必须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质量,对未按规定使用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称,罚没物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公开竞价、变价或者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少量不易变现或经技术处理后仍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捐助市社会福利机构处理。而执法机关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载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并将公证书归档。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