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瑞灼
全国政协委员、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建议,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重庆晚报》3月3日)
吴刚委员提出这一建议,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我认为,在我国目前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时尚早。
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当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而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这种制度虽然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基本权利,但同样为当事人恶意避债行为打开了通道。正因如此,一个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往往以个人信用体系高度发展为前提,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
在一些发达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十分普遍,但都是建立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上,它本身便是社会信用体系一个有机组成部份。在社会信用机制的约束下,一旦发生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当事人将受到社会信用体系的严厉惩罚,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因此,在国外个人破产制度虽然普遍,却很少发生个人恶意破产的情况。而在我国,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极为落后,而且公民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也相对淡薄。可以说,现有的信用体系建设完全不足以对当事人形成有力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如何防止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来恶意逃债?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还缺乏一整套完整的个人财产申报、监督法律制度,没有有效的手段防止个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行为,也无法对个体的奢侈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止。一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些人有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
从立法的社会环境而言,目前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我国恐将“水土不服”。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可个人破产制度实行的是“破产免责主义”,一旦破产成立就意味着债务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债务的豁免,这恐怕很难被民众的心理所接受。显然,目前我国还缺乏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适应的文化心理环境和社会意识基础。而且,据美国“破产联盟”统计显示,个人破产案使摩根大通和汇丰控股等每年损失400亿美元。我国银行金融体系能承担得起个人破产制度所带来的损失和后果吗?这值得怀疑。
因此,我认为在现阶段,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