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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实行购房落户 政策实施有范围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3-04 14:57:34

  本报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我市从昨天起在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市区购房落户申请由各地派出所(户证中心)受理,所属公安分局审批。

  据了解,新的购房落房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在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人员。对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符合购房落户申请条件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适用的落户对象为在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龄在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受理落户申请日期为限)以下的人员;经人事部门核准调入市区工作,并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引进人才;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在实施范围内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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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户条件

  一、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必须持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二、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申请人已实际居住;

  三、落户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系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应在该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四、房屋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申请购房落户时必须随父母一并迁入;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其中一人适用购房落户政策,其他共有人不再适用该政策。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