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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院因医疗事故给高女士3万元赔偿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07 09:54:32

  本报讯(记者冯小平)去年12月16日、18日,本报以连续报道形式,报道了鄞州古林镇高女士在第二医院的就诊遭遇。由于安放在断臂内的钢板发生断裂,高女士不得不进行第二次手术。随后,她与医院就这笔治疗费用发生争议。记者昨天获悉,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高女士支付被告宁波市第二医院医疗费12434元;市第二医院赔偿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两笔款项相抵后,市第二医院尚应支付高女士17566元。

  高女士2006年9月18日不慎跌倒,导致右手臂骨折。随后,她在第二医院做了手术,医生在她骨折的手臂内放置钢板予以固定。去年3月3日,高女士感觉右上臂疼痛难受,再次到第二医院接受治疗。经拍片显示,高女士骨折的手臂骨头没有连接好,原来放入的钢板发生断裂。为此,高女士再次在该院接受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经拍片检查,骨折处愈合正常。

  去年11月,高女士向第二医院提出理赔要求,认为由于钢板的原因导致她接受了第二次手术,给她精神上和经济上都造成了损失。此后,医院同意一次性向高女士补偿2万元,但前提是高女士应先付清第二次住院费用(约1.5万元)。高女士没有同意。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高女士向海曙区消保委进行投诉。海曙消保委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今年1月,高女士就此向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民事调解,最终达成上述协议。

【编辑:范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