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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付面积缩水、婚庆录像资料缺图像缺声音……为了敛财,一些不法商贩的手法可谓不断翻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麻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掉入各种消费陷阱。昨天,宁波市消保委公布了2008年度宁波十大维权案例。
案例
保健品售出后 推销者人去楼空
案件回放:2008年3月中旬,大榭开发区消保委先后接到30余名老年人投诉,反映舟山人沈某在大榭文体馆举办老年人保健知识讲座,推销瑞灵牌“康灵胶囊”,称老年人服用后,有促进睡眠、改善肠胃、降低三高等功效,并向参听者提供3粒装赠品1份。部分人服用后,感觉身体质量有明显改善,于是纷纷购买“正品”,金额达50万元。服用一段时间后,购买者感觉“正品”效果没有赠品好,想与沈某交涉,但已人走楼空,无法与其联系,大家方感受骗上当,便向当地消保委投诉。大榭区消保委受理后,把产品委托有关部门检测,证实“正品”与赠品有一定差异。因找不到舟山人沈某,后经努力联系到厂家,并与厂家达成免费调换的协议,为全区186位老年人调换“康灵胶囊”5580盒,价值40多万元。
点评:《消法》第三十八条指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当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消费者应当先找销售者,再找举办者,无法解决时也可找生产者。
案例
健身俱乐部转让 经营者不肯退款
案件回放:2008年年初,邬某等147位消费者到北仑区消保委投诉,反映他们在一家健身俱乐部办的年卡成了废卡。北仑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该俱乐部已于2007年年底易主,俱乐部老板坚持自己把俱乐部原设备和会员一次性转让他人,由他人承担义务,自己无需再承担责任。消费者则提出转让后的服务与设施质量难以保证,要求退款。最后,区消保委联合工商、法院等委员单位,共同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和劝导,经营者终于同意给147位消费者退卡,共计金额91560元。
点评:《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受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经营者要转让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退卡。
案例
旅游大巴出事故 消费者小腿骨折
案件回放:2008年“五一”,消费者李某参加了宁波某旅行社组织的宁海一日游。在回程途中,因旅游大巴发生爆胎事故,导致坐在大巴轮胎上方位置的李某右小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旅行社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手术治疗,共住院22天,出院后又在家休养了4个月,其间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同时被告知1年后还需入院取出钢板进行后续治疗。于是李小姐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旅费,同时要求旅行社额外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旅行社只愿意支付其医疗费部分,对于其他赔偿予以拒绝。为此李某向鄞州区消保委投诉。经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协议:由组团的旅行社和汽车出租公司两家单位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等共计51168.89元。
点评:消费者在外出旅游前应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义务和违约责任。旅游途中并非消费者的过错而造成伤害的,旅行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买的农膜质量次 造成了芋艿减产
案件回放:2008年4月,奉化30多位农户在当地农资销售站购买农膜覆盖芋艿地面,至5月上旬农膜全部分化、破裂,造成芋艿成熟延迟、严重减产,本可在8月上市卖价较高的芋艿,只能等到10月低价售卖。农户要求农资销售商赔偿损失,在与销售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奉化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请该市农技人员到田间地头评估损失,消保委经调查核实,认为销售商销售农膜时未提供使用说明,也未告知使用时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由销售商退还30余位农户农膜款及因农膜问题造成芋艿减产等损失3万余元。
点评:《消法》第五十四条指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消法》保护。销售农膜等农资产品应符有合格证、说明书后有效期等,如果库存时间较长即将过期变质的产品,应告知购买者,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案例
超市购物起纠纷 消费者被打受伤
案件回放:2008年3月16日上午,柴先生和妻子一起去海曙区某超市购物,买面包时发现面包是3月6日生产的,柴先生说了句“生产时间太长,我们不要买了”,服务员过来说,面包是3月16日当天生产的,不是3月6日,随后双方就生产日期发生了争执,进而扭打起来,这时附近又过来三个服务员帮忙,柴先生被打趴在地。后经120急救,柴先生被送进市第一医院,经诊断为右睾丸外伤、睾丸破裂伴血肿。事后胡女士受丈夫委托多次与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超市负主要责任,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超市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点评:《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执,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把消费者打伤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消费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
软水机接头裂纹 居室内大面积进水
案件回放:2008年7月15日,江东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反映其于今年3月以6000元的价格向江东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怡口软水机。软水机是软化水质、去除水垢的新科技产品,由经营者提供安装服务。7月3日因安装的铜接头发生断裂室内大面积浸水,造成家具、地板等财产损失,要求予以赔偿。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调查认为,作为产品的销售方、安装方以及配件的提供方,没有尽到配件采购中的质量把关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消费者新房装修使用不到3个月,且地板、部分家具因长时间浸泡,已经难以修复,最终根据消保委的评估意见,江东某科技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5万元。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案例
购买在建楼盘 交付面积不足
案件回放:2007年,周女士与梅先生都看中了北仑一处在建楼盘,当年10月16日,他们分别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周女士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1.73平方米的房子,梅先生买了一套102平方米的房子,交付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看新房时,明显感觉房屋面积不足,经过测量,梅先生发现房子的实际建筑面积只有96平方米,与当初合同约定的102平方米差了整整6平方米。周女士的新房实际建筑面积只有87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少了近5平方米。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不成情况下,便到北仑区消保委投诉。后经消保委努力,最终开发商同意全额退还周女士与梅先生当初的购房款,52万元和57.8万元,并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点评:商品房面积不足的处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因此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
案例
电视订购健身器 售后服务兜圈子
案件回放:2008年6月7日消费者陈先生在电视购物节目看到推销奥麦德塑身跑步机,每台价格338元,当即订购了一台,6月10日迅速到货。7月15日陈先生发现踏步机液晶显示器失灵,轴承破裂,不能使用,就向该公司送货员反映要求调换,送货员表示不负责售后服务。他又向厂家投诉,厂家说已全权委托销售公司负责。这样反复多次,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陈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在市消保委多方联系,强烈要求下,8月17日该公司给陈先生换了一台新的跑步机。
点评:电视购物有其信息传递快、送货上门方便、价格相对便宜等优点,同时也有异地供货,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建议消费者,电视购物要到信誉好的网络公司去购买,贵重物品还是就近购买好,这样售后服务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
请婚庆公司摄像 播放时缺声少图
案件回放:2008年1月,李小姐与江东一家婚庆公司订立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其婚庆仪式进行全程摄像和制作,并付给婚庆公司各项费用总计3688元。婚后,李小姐拿到光盘,发现两个小时的影像资料竟然只有画面没有声音,开始的一段连画面也模糊不清。碟片中段还有16分钟雪花点图像。李小姐要求婚庆公司赔偿,但就赔偿数额多次协商不成,于是李小姐向江东区消保委投诉。经核实与多次调解,婚庆公司最终赔偿李小姐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种费用10800元。
点评:婚庆仪式录像资料对消费者有特殊意义,出现问题无法弥补,损失难以估价,因此消费者要与婚庆公司签订规范的婚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发生问题时,婚庆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约定,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案例
消费者碰破瓷碗 经营者要价六千
案件回放:2008年5月21日中午,消费者郑某在海曙区某花鸟市场工艺品店欣赏瓷器工艺品,随意拿起一只薄胎碗把玩,却不慎将碗口碰在桌沿上损了几粒芝麻大小的口子。店主坚持要郑某赔偿,称这是个老古董,开价6000元要郑某买去,否则不让走人。而郑某则认为这不过是只现代瓷器,价值顶多50元。双方争执不下,围观的经营户也都帮着店主说话,郑某看这架势知道自己走不了,就求助于海曙区消保委。区消保委会同12315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认为矛盾的关键是瓷器的价格,既然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去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可店主不愿去鉴定,坚决要现场解决。经过消保委人员的再三劝解,最终郑某赔偿给店主500元。
点评:此类案件往往因商品的价格和经营者的动机难以确定,经营者要诚信,不能欺诈消费者,消费者要理性,损坏商品理应赔偿,出现问题要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消费者可找市场管理部门消保人员,也可以拨打工商局的12315到现场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