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特别推荐
宁波市消保委发布2008年度十大侵权案例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07 08:21:45

  昨天上午,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举行“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08年度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去年全市消保委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39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25.06万元,投诉解决率达到95%。十大案例是市消保委从四千余件投诉中筛选出来的典型案例。同时,消保委还从法律法规等角度对其作了点评,以提醒商家合法经营、消费者合理维权。

  保健品销售者“蒸发”

  厂方负责调换

  一年前,大榭30余名老年人向当地消保委投诉,反映沈某在大榭文体馆推销“康灵胶囊”,并向参听者提供赠品1份。部分人服用赠品后感觉体质有改善,于是购买了总金额达50万元的货品。服用一段时间后,消费者感觉效果不如赠品好,但已联系不上沈某。大榭开发区消保委委托有关部门检测,证实该产品质量与赠品有一定差异。因找不到沈某,消保委联系到厂家,达成免费调换协议,为全区186位老年人调换“康灵胶囊”5580盒,价值40多万元。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健身俱乐部转让

  预付卡面临作废

  去年初,邬某等147位消费者在一家健身俱乐部办的预付费年卡因俱乐部转让成了废卡。原老板认为自己把俱乐部原来的各种设备设施和会员一次性转让他人,由他人承担义务,自己无需再承担责任。消费者则提出转让后的服务与设施质量难以保证,要求退款。经北仑区消保委联合工商、法院等单位,共同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和劝导,原经营者终于同意给147位消费者退卡,共计金额91560元。

  点评:“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受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经营者要转让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退卡。

  旅游大巴出事故

  消费者人身受损伤

  李某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宁海一日游。因旅游大巴发生爆胎,导致坐在大巴轮胎上方位置的李某右小腿骨折。旅行社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手术治疗,其间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一年后还需入院取出钢板进行治疗。李某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旅费以及其精神损失费,但旅行社只愿意支付其医疗费部分。经鄞州消保委调解,由旅行社和汽车出租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等共计51168.89元。

  点评:消费者在外出旅游前应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旅途中并非消费者的过错而造成伤害的,旅行社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膜质量有问题

  芋艿产量受影响

  去年4月份,30多位农户从奉化农资销售站购买农膜覆盖芋艿地面,至5月上旬农膜全部分化、破裂,本可在8月上市且卖价较高的芋艿,只能等到10月低价售卖。农户向销售商索赔不成,求助奉化消保委。据调查,销售商销售农膜时未提供使用说明,也未告知使用时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由销售商退还30余位农户农膜款及因农膜问题造成芋艿减产等损失3万余元。

  点评:“消法”第54条指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到保护。销售农膜等农资产品应附有合格证、说明书及标明有效期等,如果系库存时间较长即将过期变质的产品,应告知购买者;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超市购物起纠纷

  消费者被打受伤

  柴先生去海曙区某超市购物,发现某面包是6日生产的,而服务员却说是16日,随后双方就生产日期发生争执、扭打。经市第一医院诊断,柴先生为右睾丸外伤、睾丸破裂伴血肿。经调解,超市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点评:“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执,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把消费者打伤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消费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软水机接头断裂

  居室内大面积进水

  去年3月,陈某以6000元的价格从江东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软水机。7月3日,因安装的铜接头发生断裂,室内大面积浸水,造成家具、地板等财产损失。江东区消保委调查后认为,该科技公司没有尽到配件的质量把关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消费者新房装修使用不到3个月,且地板、部分家具长时间浸泡,已难以修复,最终根据消保委的评估意见,经营者一次性赔偿5万元。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购买在建楼盘

  交付面积不足

  去年下半年,周女士与梅先生两名消费者分别发现,自己购买的新交付的北仑某楼盘面积与合同规定明显不符,不足部分已超出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经北仑消保委调解,最终开发商同意全额退还周女士与梅先生当初的购房款52万元和57.8万元,并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点评:商品房面积不足的处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因此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

  电视订购健身器

  售后服务兜圈子

  陈先生在某电视频道看到上海一家公司推销的奥麦德塑身踏步机很适合老年人用,当即订购了一台。但是使用一个多月后他发现踏步机液晶显示器失灵,轴承破裂,便向送货员、厂家等投诉,但都无结果,在市消保委多方联系后,上海公司给他换了一台新的踏步机。

  点评:电视购物有其信息传递快、送货上门方便、价格相对便宜等优点,同时也有异地供货、售后服务可能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电视购物时,选择信誉好的公司;若要购买贵重物品,以就近购买为宜。

  婚庆喜事请录像

  播放时没声音缺图像

  李小姐通过婚庆公司为其婚庆仪式进行全程摄像和制作,并付给婚庆公司各项费用总计3688元。但婚礼后她发现,录像光盘只有画面没有声音,而且有些画面模糊不清。经江东区消保委多次调解,婚庆公司最终赔偿李小姐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种费用10800元。

  点评:婚庆仪式录像资料对消费者有特殊意义,出现问题无法弥补,损失难以估价,因此消费者要与婚庆公司签订规范的婚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发生问题时,婚庆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约定,赔偿消费者相应损失。

  瓷碗碰了小缺口

  经营者要价六千

  郑某在花鸟市场欣赏瓷器工艺品时,不慎将一只薄胎碗的碗口碰出了小口子。店主称该碗是古董,开价6000元要郑某买走,而郑某则认为这是只现代瓷器,顶多50元。海曙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建议店主将碗送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可店主不愿鉴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郑某赔偿给店主500元。

  点评:此类案件往往商品的价格和经营者的动机难以确定,经营者要诚信,不能欺诈消费者;消费者要理性,损坏商品理应赔偿,出现问题要双方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消费者可找市场管理部门或消保委人员,也可以拨打工商局的12315电话求助。

    记者 张燕 实习生 何星烨 通讯员 葛荣国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