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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例:保健品售出后 推销者人去楼空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3-07 08:21:45
    案件回放:2008年3月中旬,大榭开发区消保委先后接到30余名老年人投诉,反映舟山人沈某在大榭文体馆举办老年人保健知识讲座,推销瑞灵牌“康灵胶囊”,称老年人服用后,有促进睡眠、改善肠胃、降低三高等功效,并向参听者提供3粒装赠品1份。部分人服用后,感觉身体质量有明显改善,于是纷纷购买“正品”,金额达50万元。服用一段时间后,购买者感觉“正品”效果没有赠品好,想与沈某交涉,但已人走楼空,无法与其联系,大家方感受骗上当,便向当地消保委投诉。大榭区消保委受理后,把产品委托有关部门检测,证实“正品”与赠品有一定差异。因找不到舟山人沈某,后经努力联系到厂家,并与厂家达成免费调换的协议,为全区186位老年人调换“康灵胶囊”5580盒,价值40多万元。

  点评:《消法》第三十八条指出,“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当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消费者应当先找销售者,再找举办者,无法解决时也可找生产者。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