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邬某等147位消费者在一家健身俱乐部办的预付费年卡因俱乐部转让成了废卡。原老板认为自己把俱乐部原来的各种设备设施和会员一次性转让他人,由他人承担义务,自己无需再承担责任。消费者则提出转让后的服务与设施质量难以保证,要求退款。经北仑区消保委联合工商、法院等单位,共同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和劝导,原经营者终于同意给147位消费者退卡,共计金额91560元。
点评:“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受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经营者要转让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退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