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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出台鼓励和促进住房消费利好新政
稿源: 慈溪日报  | 2009-03-09 09:43:43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周克军 通讯员 许雪玲)记者从市建设局了解到,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市出台《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鼓励和促进住房消费,这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并根据公积金归集、贷款情况,对贷款最高限额作动态调整。以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已还清贷款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

  实行购买住房契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商品住宅购买时间以经备案登记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买时间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之日为准。

  减免住房交易营业税。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宅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房时间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暂免征收住房交易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费用。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界定首套住房、改善型自住房。一户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的,购买第二套住房可视同购买首套自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本市2007年度为人均49.27平方米),再次购买商品住房视同改善型自住房。用公积金或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已还清的,再次购买住房视同购买首套自住房。视同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型自住房的,在本市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时,享受贷款优惠政策。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