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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征婚女”电话骗钱被判刑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3-09 14:01:16

  本报讯 本报2月18日报道了一帮冒用他人身份的“征婚女”通过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鄞州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3名被告人诈骗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5年6个月,并处6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3名被告人都是江西农村妇女,其中杨某年纪较轻,现年28岁,王某与刘某都已经40多岁了。据法院审查认定,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间,杨某伙同他人,多次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离婚证等证件,联系全国各地报刊,发出了大量征婚广告。当应征男子通过电话联系时,她就冒充“富家征婚女”,先想方设法取得应征男子的信任,然后开始编造事由,骗取应征男子的钱财,合计骗款43万余元。2008年3月,杨某与王某、刘某共同利用婚介形式在江西南昌开展类似诈骗活动,宁波也有多名男子被骗钱财,法院认定3名被告人合计骗款近15万元。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共同预谋、分工协作、共同分赃,虽然地位作用有所不同,但没有主从犯之分。鉴于3名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不同,法院对3名被告人量刑有所不同。  (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陈雷 马晓)

【编辑:沈媛仪】